三年前,一家头部房企的区域公司在法务例会上通报了一则内部警示:某项目公司为加速回款,与第三方担保机构签订“购房担保合作协议”,约定由担保公司向购房者提供贷款保证金,项目公司则支付高达担保金额15%的“风险金”啊。但是,当购房者按期还款、担保机构却迟迟不退还保证金时,项目公司才发现,对方实为无资质、无实缴资本的“空壳”中介,所谓“担保”但是是资金池骗局。这并非孤例。近三年,随着房地产行业融资渠道收紧,“合同诈骗担保风险金”成为法律圈高频检索词——多地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以“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为名收取高额风险金,而后通过虚构履约障碍、恶意触发违约责任条款等方式侵吞保证金的案件激增。这类行为游走在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模糊地带,而司法裁判的边界认定,正悄然重塑商业担保的底层逻辑。
一起标的额逾8000万元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结案件,将这一争议推向聚光灯下。某大型商业地产开发商(下称甲公司)与一家持牌融资担保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协议》,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风险保证金”,待担保责任解除后全额返还。协议另载明:若甲公司客户逾期还款超过30日,乙公司有权直接扣除保证金以代偿银行,且“风险金”视为违约金不再退还。后因部分购房者遭遇疫情断供,逾期天数恰好卡在29至31日之间,乙公司在未通知甲公司、未实际代偿的情况下,单方面划扣全部8000余万元风险金,并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款项为“已发生的违约金”。甲公司则指控乙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乙公司实际并未与任何购房者签订担保合同,其“担保”只是收取风险金的由头,代偿义务从未真实履行。
该案的争议核心,恰是“担保风险金”与“合同诈骗”的界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不能仅看合同形式,而应实质审查担保方是否具备真实履约能力、是否实际参与主债务履行。法院查明,乙公司虽持有牌照,但其注册资本实缴比例不足1%,且其内部系统并无任一购房者的贷款档案,所谓的“逾期触发代偿”系通过伪造银行流水虚构。这一事实认定,直接击穿了“违约扣除”条款的正当性。最终,法院以乙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移送刑事侦查,民事部分则认定风险金条款因系“非法占有目的”下的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乙公司须全额返还并承担利息。
这个案例的戏剧性与行业颠覆性在于:以往司法实践往往尊重商事担保的市场定价,对高额风险金持容忍态度,但本案裁判确立了“形式担保、实质骗财”的穿透审查规则。对房产合同领域而言,其启示极为深远。企业法务在审核担保协议时,不能只审查乙方资质证书,更要核验其资金的真实流向、担保责任的触发条件是否依赖单方控制的数据、以及风险金的核算是否与主债务履行进度挂钩。实践中,合同诈骗的“担保风险金”往往披着合法担保外衣,利用的正是交易方对“持牌机构”的盲目信任。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一裁判倾向反映了司法机关对金融创新中“灰色收费”的纠偏态度。担保风险金本应是覆盖信用风险的合理对价,但若其金额畸高、退还条件苛刻、账目流向不明,就极可能滑向非法占有的犯罪轨道。对于购房者和中小企业而言,这一案例更是一份避坑指南:任何要求提前支付高额“风险金”却无法清晰说明代偿逻辑的担保安排,都应当警惕其诈骗属性。法律不会为看上去很美、实则空洞的担保承诺背书;真正的担保,必须建立在真实履约能力与透明资金监管之上。当“风险金”沦为收割工具,合同自由的外衣终将被司法利剑剥下,而这,正是市场诚信体系重建的必经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