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下单,主播亲笔签名承诺书,约定了“如发生争议,由主播所在地法院管辖”罢了。这本是常见商业安排,但当买卖合同纠纷真正发生时,这份看似清晰的管辖条款却让不少当事人始料未及。某知名直播平台头部商家与主播之间的一起合同诉讼,正因这条“专属管辖”条款,从基层法院一路打到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揭开了新型电商模式下管辖权规则的面纱。
事情要从2023年说起。杭州某MCN机构与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主播签订《直播带货合作协议》,约定在主播所在的宁波市鄞州区进行直播带货。协议中明确写道:“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主播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看似清晰,问题却出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上。MCN机构为方便诉讼,直接在杭州某基层法院起诉主播违反独家直播约定、擅自外接竞品广告,要求赔偿损失120万元。主播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管辖条款,案件应由宁波市鄞州区法院管辖。
杭州法院最初认为,直播带货合同履行地主要在主播进行直播活动的网络平台服务器所在地,而这部分服务器恰好位于杭州,故驳回主播的管辖异议。主播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作出裁定,认定双方约定的“主播住所地人民法院”系明确、有效的专属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不涉及消费者保护等需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情形,应当予以尊重。案件最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理。
这一裁定在电商法律圈引发广泛讨论。核心争议点在于:在直播带货这一新型商业模式中,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与传统线下交易存在本质区别。直播活动通过互联网进行,主播的物理位置并不必然等同于直播行为的履行地。如果简单地将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实质上是让平台方所在的法院获得了几乎所有案件的管辖权,这对主播个体而言极不公平。浙江省高院在后续的审判指导文件中亦明确,涉及主播的合同纠纷,若双方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在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优先适用约定管辖。
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这一案件折射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条款在新型商业模式下的适用边界。协议管辖的核心在于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但同时也需考量是否导致一方当事人诉讼成本显著失衡。在本案中,MCN机构是总部设在杭州的企业,主播是宁波自然人居所,双方约定宁波法院管辖,并未导致MCN机构无法起诉或不合理增加其诉讼成本。相反,如果允许杭州法院管辖,主播作为个人前往杭州应诉,其时间和经济成本将大幅增加,这实质上是以管辖权分配来限制个体权利的行使。

对于广大带货主播与MCN机构而言,这一案例的启示是深远的。主播在签署合同时,不能只关注分成比例、流量扶持等商业条款,管辖条款往往是决定争议解决效率与成本的“隐形胜负手”。建议主播坚持将管辖地约定在自己住所地或工作地法院,避免被约定到机构所在地或第三地。而对于MCN机构而言,虽然争取自身所在地管辖有利于统一管理和降低诉讼成本,但若条款显失公平,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更好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地为主播实际直播所在地”,以此建立合理的管辖连接点。
此外,直播间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还衍生出另一个高频争议:如果主播的住所地与常住地不同,如何处理?比如主播户籍在A地,但长期在B地直播。本案的后续审理中,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在对管辖权进行实质审查时,认可了主播以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据证明的“经常居所地”即宁波鄞州,而非其户籍所在地。这提示主播在签署协议前,最好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或“直播间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避免对“住所地”的理解产生分歧。
合同的魅力在于确定性,而管辖的博弈则是对确定性的第一次考验。当直播间的镜头关闭,法律文书上的每一个字都可能决定各方需要奔波多远的路程、支出多少成本。这起发生在电商圈的小小管辖权争议,看似技术性极强,实则关乎每位从业者的切身利益。它提醒我们,在所有商业合作开始之前,先想清楚一个问题:如果哪天对簿公堂,你最希望在何处说理?答案写在合同里,胜负始于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