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市场近年活跃度陡增,但伴随交易繁荣的,是居间报酬纠纷的集中爆发哟。当一块地皮顺利转租,居间人却拿不到承诺的佣金,争议往往从“有没有促成”滑向“谁该付钱”的深层法律博弈。这类案件看似简单,实则牵涉代理权限、缔约过失与诚信原则的交叉适用,裁判结果常令行业侧目。
某中部省份的科技园区曾发生一起典型纠纷。A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B实业公司与C物流集团签订一份为期十五年的工业用地租赁协议,年租金逾八百万元。协议签署当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居间服务确认函》,承诺在首期租金到账后十日内支付居间费四十二万元。但是,首期租金如期支付后,B公司却以“C集团系自行寻得”为由拒付。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额居间费及逾期利息。
庭审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A公司是否实际履行了居间义务;其二,确认函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独立担保。B公司辩称,A公司仅提供了初步地块信息,最终谈判由B公司高管直接完成,且确认函系财务人员“顺手盖章”,不具法律效力。法院调取双方微信往来记录发现,A公司不仅推送了地块信息,还协调了三次现场踏勘,并参与了租金谈判的初步框架设计。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居间合同成立,确认函为真实意思表示,判决B公司全额支付居间费及逾期利息。B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书中强调“居间人的服务价值不应因委托方事后谈判技巧而贬损”。
该案判决并非个案。检索近三年裁判文书,土地租赁居间纠纷呈三方面变化。一是标的额攀升,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居间费请求频现;二是争议类型从“是否促成”转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比如分期付款的租金协议中,居间费应一次性支付还是随租金进度分批支付;三是新型居间模式涌现,如线上信息平台撮合后线下交易跳单,平台方起诉要求按“等同居间人”地位获酬。
司法态度在此类案件中逐渐明晰。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对“促成”的认定,法院不再拘泥于契约签署的单一节点,而是综合考量信息提供、磋商参与、障碍排除等实质贡献。某沿海城市中院在另一判决中进一步指出,即便委托方与第三人最终签订的合同条款与居间人最初建议不同,只要交易对象由居间人引荐,居间费请求权即告成立。这一裁判逻辑将“媒介贡献”置于“结果控制”之上,无疑增加了委托方的违约成本。
对行业而言,该判决的启示具有实操价值。企业法务在起草土地租赁居间合同时,需警惕“无条件付款”条款的陷阱。部分居间合同将付款节点绑定至“甲方收到乙方全部租金”,这极易因次承租人违约而拖延居间费支付。更稳妥的写法是区分“促成费”与“服务费”,前者在合同签署后即支付,后者可分期挂钩。同时,居间人应注意留存“居间行为痕迹”——现场照片、沟通纪要、差价议价记录等,这些证据在诉讼中对“实质促成”的认定至关重要。
土地租赁市场的活跃不会因纠纷而冷却,但每一次判决都在为交易双方划定行为边界。居间人并非单纯的传话筒,其专业服务凝结着信息整合、风险提示与谈判缓冲的复合价值。当司法明确为此价值“定价”,市场规则便又多了一层确定性。对于交易各方,与其事后对峙法庭,不如事前将报酬条款的“暗线”照亮,给合作留足余地,也给法律适用减少模糊空间。

居间合同; 报酬支付; 司法裁判; 实务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