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笔“说不清”的差旅费如何成为再审焦点
2024年,某建设集团在西部某省高院赢得一起借贷纠纷二审改判呢。该案中,承包人甲为承接某文旅项目,向出借人乙累计借款4300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仅约定“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未列明差旅费具体范围。项目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停工后,乙起诉甲偿还本息及“催收差旅费”167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差旅费属间接损失、缺乏合同明确约定,仅支持本金及利息。甲上诉后,高院改判支持其中124万元差旅费,理由是该费用系乙为确认甲财产状况、办理抵押登记及参与另案诉讼所必需,且每一笔均有对应凭证与时间节点,构成“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
这一改判在施工圈与金融圈引发讨论:承包人垫资施工本就脆弱,若出借人可将差旅费轻易转嫁,是否变相加重融资成本?反过来,出借人跨省追债的机票、住宿、公证费,若一律不认,是否又纵容借款人利用地域差拖延还款?

二、裁判分歧:附随费用还是独立债权
检索近三年公开裁判文书可见,各地法院对承包人差旅费的处理存在明显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差旅费属于出借人自身经营成本或间接损失,除非合同明确列举,否则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则援引《民法典》第561条,将“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列为抵充顺序第一位,认为差旅费只要与催收、诉讼、执行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应优先于利息甚至本金受偿。
某律所2023年代理的一起仲裁案更具典型性。出借人丙为追索某承包人丁的2600万元借款,先后七次赴项目所在地与当地政府、总包方核对工程量,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仲裁庭最终裁决丁承担差旅费及保全担保费合计89万元,核心理由是:承包人丁在借款后擅自变更项目收款账户,导致丙必须实地核查资金流向,该差旅支出系丁的违约行为直接引发。此案与上述高院改判形成呼应——差旅费能否获支持,关键不在于“差旅”形式,而在于其是否与借款人的违约或还款义务具有直接关联。
三、法律分析:必要性与因果关系的双重审查
从法律逻辑看,差旅费进入借贷纠纷裁判视野,需通过两道门槛。第一道是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61条虽规定实现债权费用优先抵充,但并未限定费用类型。若合同将“催收费用”定义为包括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则法院通常尊重意思自治。若合同仅笼统约定“合理费用”,则需结合交易习惯与行业惯例判断。施工领域出借人往往跨区域作业,差旅费具有可预见性,不宜一概否定。
第二道是司法审查标准。实务中,法院倾向于以“必要性”和“因果关系”为尺子。所谓必要性,指费用支出是否为催收或诉讼所必需,例如赴现场核实抵押物、参加另案庭审、办理强制执行手续;所谓因果关系,指该支出是否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直接引发,如借款人失联、转移资产、拒不配合对账。若出借人仅泛泛主张“多次催收产生差旅费”,却无法对应具体时间、地点、事由,则难获支持。
要提一下,承包人作为借款人的案件还有一层特殊考量。承包人资金多沉淀于在建工程,出借人若通过差旅实地核查发现工程款被挪用,进而及时保全,客观上避免了损失扩大。此时差旅费不仅是个案支出,更带有“减损”功能,法院在裁量时往往会给予更高认可度。
四、实务启示:把差旅费写进合同,更要把证据锁进链条
对出借人而言,最稳妥的策略是在借款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列举“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并约定“凭有效票据据实结算”。同时,每一笔差旅支出应与具体催收动作绑定:出差审批单、机票行程单、住宿发票、现场照片、会议纪要、邮寄凭证,形成“时间—地点—事由—金额”的完整链条。若涉及跨省诉讼,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或委托当地律师协作,以降低差旅成本并增强费用合理性。
对承包人而言,若已陷入借贷纠纷,应重点审查出借人差旅费与自身违约行为的关联性。对于出借人因自身管理不善、重复出差、绕道旅游产生的费用,可主张剔除。同时,在还款抵充顺序上,承包人可争取约定“先冲抵本金”或“差旅费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以减缓债务滚动速度。
五、结语
差旅费虽小,却折射出借贷纠纷中“实现债权成本”如何分配的深层命题。在施工行业资金链普遍紧绷的当下,司法裁判既不能纵容出借人将一切出行开销转嫁,也不宜让借款人利用地域壁垒逃避责任。以必要性为锚、以因果关系为链,让每一笔差旅费都能对应一次真实的催收努力,才是对双方都公平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