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看似平常的商铺租赁合同,因合同编号缺失,竟引发长达两年的诉讼拉锯,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一纸裁定落槌定音啊。这起案件,并非简单的文书瑕疵争议,而是对商事交易中“契约精神”与“实质公平”的一次深度校验。
案件源头可追溯至长三角某市核心商圈。承租方某知名连锁餐饮品牌(下称“餐饮公司”)与出租方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商管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用于开设区域旗舰店。合同文本经双方多轮磋商,关于租金递增、免租期、物业配合等商业条款均约定明晰。但是,一处细节被双方忽略——合同首页的编号栏为空白,仅有后缀的“-02”字样。这份未填写完整编号的合同,在双方盖章后即被各自归档。
合作初期风平浪静。两年后,因商圈整体规划调整,商管公司计划将该物业整体打包出售给一家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阶段,买方法务发现该租赁合同编号缺失,且原始档案中无法考证该编号对应的完整内部审批流程,遂认为该合同存在“程序性瑕疵”,可能影响租赁关系的稳定性,要求商管公司限期“清理”。商管公司随即向餐饮公司发函,主张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另一份编号为“-01”的短期补充协议,而“-02”合同因未完成内部用印审批流程而“未生效”,要求餐饮公司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更高租金标准补缴差额,否则将解除租赁关系。

餐饮公司自然不予认可,认为双方长期按“-02”合同履行,租金、租期均以此为准,补充协议仅针对开业初期的临时停车位使用事宜。协商破裂后,商管公司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02”租赁合同不成立,并判令对方按市场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虽无编号,但双方实际履行行为长达两年,租金支付、发票开具等均符合该合同约定,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关于“实际履行治愈形式瑕疵”之精神,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驳回了商管公司的诉请。商管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商管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在审查中,并未拘泥于合同编号这一技术性字段,而是重点审查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履行事实。合议庭指出,合同编号系内部管理编码,不具有创设权利义务的效力;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双方长期按约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为对合同的确认。最终,最高法裁定驳回商管公司的再审申请,餐饮公司得以在原租金标准下继续经营。
该案由北京某知名律所商事诉讼团队代理餐饮公司,其核心策略在于将争议焦点从“文书瑕疵”拉回“履行事实”,通过组织数百份租金支付凭证、增值税发票、物业沟通记录,构建起完整的“实际履行证据链”。代理律师在复盘时指出,此类案件中,法院的核心关切是对交易稳定性的保护,而非对表面形式的苛责。租赁合同编号缺失,若一方试图借此否认合同效力,往往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反言行为,司法实践普遍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对商业地产及连锁经营行业的启示是多维度的。对企业法务而言,合同签署前的完整性检查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覆盖合同全生命周期的证据留存机制。每月租金支付单上的备注栏、往来函件中对合同条款的引用,都可能在未来纠纷中成为定海神针。对出租方而言,试图利用内部管理漏洞(如编号缺失、审批断档)来突破已形成稳定预期的租赁关系,不仅难以获得司法支持,反而会损害自身在商业地产领域的声誉。商事合作最忌讳的,便是将内部管理瑕疵外部化,转嫁为对契约相对方的责任。
当商业社会的信息迷雾逐渐被法律逻辑拨开,我们看到,契约的生命力不在于纸面文字的完美无缺,而在于当事人履行行为所勾勒出的真实意图图谱。最高法在本案中的态度,为那些在长期合同中存在“小瑕疵”的商事主体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只要真诚履约、证据扎实,法律就会站在实质公平的一侧。租赁合同上的那一串编号,终究只是管理秩序的注脚,而非商业命运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