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权领域的诉讼,往往表面争的是商标与渠道,底层拼的却是诉讼费与程序节奏。许多企业法务在评估维权时,习惯性将注意力集中在侵权认定与赔偿数额上,却低估了诉讼费这一“程序性杠杆”对案件走向的实质影响。尤其在特许经营、品牌联营、授权生产等复杂交易结构中,诉讼费的缴纳、分担与追偿,常常成为双方谈判桌上真正的胜负手。
一、从一起真实案例说起:诉讼费如何改变博弈格局

2023年,华东某知名奥特莱斯运营商(下称“甲方”)与一家服装品牌授权企业(下称“乙方”)因《品牌授权经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方主张乙方擅自将授权品牌转授给第三方生产商,构成根本违约,诉请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及损失共计3200万元。乙方则反诉甲方未按约提供品牌推广支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营损失。
该案由上海某中院一审受理。原告甲方在起诉时按财产案件标准预交诉讼费约20万元。案件审理中,乙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提起上诉,又申请对授权品牌的市场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仅鉴定费一项,双方各自垫付数十万元。一审判决甲方胜诉,但支持的违约金仅为800万元。按照诉讼费分担规则,乙方需承担约60%的诉讼费,但甲方主张的3200万元中大部分未获支持,对应部分的诉讼费亦由甲方自行负担。粗算下来,甲方虽“赢了官司”,实际支出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合计已超过150万元,而判决可执行的违约金扣除各项成本后,净回收并不理想。
更值得关注的是二审阶段。乙方上诉后,甲方为应对二审又预交上诉费,并追加提交了大量推广费用证据。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但认为双方对合同解除均有过错,将一审确定的诉讼费分担比例调整为各半承担。这一调整意味着甲方在二审中实际承担的费用进一步增加。
二、法律分析:诉讼费在品牌授权纠纷中的特殊规则
品牌授权合同纠纷通常兼具合同纠纷与知识产权纠纷的双重属性,诉讼费的计算与分担故而存在若干容易被忽略的规则。
其一,诉讼标的额与诉讼费的非线性关系。财产案件诉讼费按标的额分段累计,高标的额案件的诉讼费率虽递减,但绝对金额依然可观。品牌授权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将未来数年预期收益、品牌商誉损失一并计入诉请,导致标的额虚高,预交诉讼费压力大,败诉部分对应的诉讼费损失也随之放大。
其二,行为之诉与财产之诉的诉讼费差异。若原告仅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或停止侵权行为,诉讼费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通常仅数百元;但一旦附加赔偿请求,则整体转为财产案件计费。实务中,不少品牌授权方为降低起诉成本,先提行为之诉,再另案主张赔偿,这种策略虽可缓解预交压力,却可能因程序分散而增加总体时间成本。
其三,诉讼费分担与过错认定的联动。法院在确定诉讼费分担时,并非简单按胜败比例,而是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诉讼行为是否诚信、请求是否合理等因素。品牌授权纠纷中,若一方滥用管辖权异议、反复申请鉴定拖延诉讼,法院可能判令其承担更高比例的诉讼费。前述案例中二审调整分担比例,正是对双方过错重新评价的结果。
三、行业启示:把诉讼费纳入品牌授权合同的风控体系
对品牌授权企业而言,诉讼费不应仅被视为维权成本,而应作为合同设计与争议解决策略的组成部分。
在合同起草阶段,可明确约定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承担方式。例如,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维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及合理律师费”。此类条款虽不能直接改变法院对诉讼费分担的裁量,但为守约方另行主张维权成本提供了合同依据。
在争议解决阶段,应理性评估诉讼标的额。将明显缺乏证据支持的预期收益纳入诉请,不仅增加预交诉讼费压力,还可能因败诉部分对应诉讼费自理而得不偿失。必要时可采取“确认之诉+赔偿之诉”分步推进,或利用调解、仲裁等替代性机制降低费用成本。
在应诉策略上,被告方亦可通过合理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鉴定等方式影响诉讼节奏,但需注意诚信诉讼边界,避免因恶意拖延而被判承担额外诉讼费。
品牌授权市场的竞争已从授权规模转向授权质量,争议解决的成本控制能力,同样是品牌运营能力的体现。诉讼费虽小,却牵动维权信心与商业预期。在品牌授权合同起草与履行中,预留诉讼费博弈的空间,或许比事后争论赔偿数额更具实务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