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持续攀升,其中因费用对账引发的争议尤其突出。物业公司服务“缩水”、公共收益去向不明、收费项目随意加码,业主想查账却被一句“商业机密”挡在门外。2024年,某头部律所代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为这类“糊涂账”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法律红线。
一起标的额不大却历经两审的案例,值得细说。某小区业委会在例行审计中发现,物业公司连续三年将地下车库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快递柜场地费共计87万元列入“其他收入”,却从未向业主公示,也未纳入物业费抵扣。业委会多次要求对账,物业公司仅提供了一份自制收支汇总表,拒绝出示原始合同与发票。交涉无果后,业委会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并赔偿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业委会未能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隐匿收入的行为,仅凭“未公示”不足以支持返还请求,驳回了诉请。
二审阶段,代理律师调整了举证策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负有将服务事项、收费项目、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等向业主公开的法定义务。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小区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快递柜入驻协议等第三方证据,发现物业公司与广告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场地使用费,金额远超其向业委会披露的数字。更关键的是,物业公司将部分公共收益转入关联公司账户,试图切断资金链路。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定的公开义务,且存在转移公共收益的行为,判令其向业委会返还截留的公共收益61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中特别指出,物业服务人的公开义务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内部管理需要”或“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仅在于为业主要回了被截留的收益,更在于厘清了物业对账纠纷中的几个核心法律问题。开头说,业委会或业主对物业账目的知情权边界在哪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列举的公开事项,涵盖了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关键财务信息,物业公司不能选择性公开。再讲,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物业公司掌握着原始合同、收支凭证等核心证据,业主一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再次,公共收益的归属不容模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少物业公司将公共收益与物业费混同,甚至用于弥补经营亏损,这实质上构成了对业主共有财产的侵占。
从行业视角看,物业服务对账难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与监督缺位。物业公司既是服务的提供者,又是账目的记录者,缺乏第三方审计与常态化的公示机制,极易滋生“暗箱操作”。一些物业企业将公共收益视为“灰色利润”,在财务处理上刻意模糊,甚至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而业主一方,或因组织松散,或因专业能力不足,往往难以有效行使监督权。上述案例中,业委会在律师协助下通过司法调查令突破证据壁垒,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类案件提示了几个实务要点。在代理业主一方时,应尽早介入证据保全,尤其是公共收益相关的第三方合同、银行流水等,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令。在代理物业公司一方时,则应协助企业建立合规的公示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败诉。从更宏观的层面看,推动物业服务的財務透明化,不仅需要司法裁判的引导,更需要行业监管的跟进。部分省市已出台地方性法规,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并接受业主查询。这些制度探索值得肯定,但关键在于落实。
物业服务关系的本质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当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如实公开账目。当“糊涂账”成为常态,损害的不仅是业主的财产权益,更是整个行业的公信力。上述案例的判决,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法律不会容忍以信息壁垒掩盖不当得利的行为。对于业主而言,遇到对账纠纷不必忍气吞声,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业委会协商、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于物业企业而言,与其在账目上做文章,不如在服务上下功夫,透明公开的财务制度,恰恰是赢得业主信任、实现长远发展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