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为知名品牌代工智能硬件的深圳工厂,因近两千万元货款将品牌方诉至深圳法院,却遭对方以“合同约定由品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异议。这起看似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因涉及代工模式下“专属管辖”规则的适用边界,在业内引发了持续讨论。
从一起代工欠款案说起
该案中,深圳某电子制造企业与上海一家品牌公司签订《委托生产框架协议》,约定由深圳工厂按品牌方要求生产智能穿戴设备,品牌方按月下达订单并支付货款。合作两年后,品牌方累计拖欠货款及模具分摊费用近两千万元。深圳工厂多次催收无果,遂向自身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品牌方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主张代工关系本质上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则,即由加工行为地法院管辖。品牌方认为,加工行为地并非深圳,而是其指定的另一处试产基地,所以深圳法院无权受理。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在于:双方对“代工”的法律定性各执一词。深圳工厂主张自己是“卖方”,按订单供货,货款争议应适用买卖合同一般管辖规则,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而深圳作为货物交付地,显然属于合同履行地。品牌方则坚持“代工”即“承揽”,试图将管辖权锁定在对己方有利的法院。
专属管辖的适用边界在哪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不在于合同名称,而在于法律关系的实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加工行为地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虽是“委托生产框架协议”,实际履行却是品牌方逐笔下单、深圳工厂按单生产并交付货物、品牌方按批次验收付款——这种模式更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而非典型的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仅提供劳务的加工承揽关系。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认定存在加工承揽成分,也不能简单以品牌方单方指定的“试产基地”作为加工行为地。深圳工厂的实际生产线、工人、设备均位于深圳,主要加工行为在深圳完成,深圳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品牌方的管辖权异议。
这一裁定的实务价值在于,它厘清了代工模式下“专属管辖”的适用条件:不能仅凭合同中有“委托生产”“代工”字样就当然适用加工承揽的专属管辖,而应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式、原材料来源、生产设备归属、风险承担等因素综合判断。若代工厂自主组织生产、自负盈亏、按件计价交付成品,其法律地位更接近卖方,纠纷应适用买卖合同管辖规则。
代工厂如何守住“主场优势”
对代工企业而言,管辖权不仅关乎诉讼便利,更直接影响维权成本和谈判筹码。实践中,不少品牌方利用格式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将争议解决地约定在自身所在地,代工厂一旦涉诉,往往面临异地应诉、成本高企的被动局面。前述案例中,深圳工厂之所以能在家门口应诉,关键在于其留存了完整的订单、送货单、验收记录和对账单,形成了清晰的“买卖合同履行”证据链,而非仅依赖一纸框架协议。
从合规角度看,代工企业在签约阶段就应关注管辖条款的设定。若自身处于弱势谈判地位,难以直接修改管辖约定,至少可以争取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或“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日后可能的诉讼预留选择空间。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重通过订单、邮件、微信记录等方式固定“买方下单、卖方供货”的交易实质,避免法律关系被简单标签化。
规则背后的利益平衡
代工专属管辖争议的深层,是生产方与品牌方之间风险分配的不对等。品牌方往往掌握订单、品牌和渠道,代工厂则承担产能、设备和用工的重资产风险。若管辖权规则过于倾向品牌方,代工厂的维权门槛将被进一步抬高,不利于产业链的稳定。司法实践中对“加工行为地”作实质性解释,而非机械接受品牌方指定地,正是对这种失衡的矫正。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代工厂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专属管辖作为法定管辖制度,其适用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法院在个案中的裁量,始终围绕“加工行为实际发生地”这一核心事实展开。代工厂若主张自身所在地为加工行为地,需要提供生产线租赁合同、工人社保记录、设备购置发票等证据,证明主要加工活动确在此完成。
这起案件最终以代工厂胜诉告终,但它留下的思考远未结束。在供应链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代工关系的法律定性不应停留在合同名称的层面,而应回归交易实质。对律师同行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管辖权异议阶段就应展开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法律论证,将管辖权之争作为实体争议的预演;对企业法务而言,则需在合同管理和履约留痕中提前布局,让“主场优势”有据可依。管辖规则的价值,不在于偏袒某一方,而在于让纠纷在最有效率、最接近事实的地方得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