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各方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爆发的集中地带。近年来,合同诉讼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标的额动辄千万甚至上亿,而企业法务部门往往在诉讼爆发后才仓促应诉,错失最佳风险控制窗口。2024年,某省级高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因涉及新型“承包评估”机制,引发了法律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案件背景:一场因“评估结论”引发的千万级争议
2019年,A集团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集团旗下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双方须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工程量和造价进行“承包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是,当工程竣工后,双方因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方法及结论效力产生严重分歧。
B公司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显示工程造价为1.2亿元,而A集团则认为实际造价不足9000万元。双方僵持近两年,B公司最终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集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35亿元。该案一审、二审历时三年,判决结果直接颠覆了双方对“承包评估”机制的原始认知。
法律焦点:承包评估条款究竟属于“程序性约定”还是“实体性约束”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合同约定的“承包评估”条款,究竟是双方对结算方式的程序性安排,还是一旦启动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实质性裁判依据?
B公司主张,双方已明确约定评估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故而A集团必须无条件接受。而A集团则认为,该条款仅是对结算流程的指引,评估结论若有误,双方仍有权另行主张或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的“承包评估”条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条款并未排除对评估结论的司法审查权。评估机构在取样、计价标准、工期延误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明显程序瑕疵,导致结论偏离客观事实。最终,法院未采信任何一方提交的评估报告,而是依职权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并将鉴定结果作为判决依据,判令A集团支付工程款98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行业启示:合同诉讼承包评估的三大常见陷阱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揭示了企业在合同诉讼承包评估条款设计与履行中普遍存在的三大盲区。
第一,条款设计过于笼统。许多企业在合同中仅写“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未明确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评估方法、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评估结论的效力层级。一旦双方对评估过程产生分歧,条款本身反而成为诉讼焦点。
第二,对评估程序的合规性重视不足。本案中,B公司委托的评估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勘查,部分数据系从历史档案中直接摘录,且未就关键变量与双方进行确认。法院之所以不采信该结论,正是因为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第三,忽视了“承包评估”与“司法鉴定”的本质区别。承包评估属于合同项下的商业行为,其结论不具备当然的法律强制力;而司法鉴定是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的法定程序,其结论在诉讼中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将商业评估等同于司法鉴定,是许多企业在诉讼中陷入被动的重要原因。
从被动应诉到主动防控
这起案件为法律实务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价值。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在起草合同时,应当注意在承包评估条款中细化以下几个关键要素: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和选定程序、评估基准日和计价规则的明确约定、评估结论的异议期及复核机制、双方对评估结论的接受程度(如是否约定“结论为终局性”等)。
除此之外,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当保存与评估相关的全部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签证单等。这些材料不仅是评估的基础,也是日后诉讼中证明程序合规性的关键证据。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合同诉讼承包评估并非一个孤立的合同条款问题,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缩影。许多企业在签约时重商业条款、轻法律条款,重结果、轻程序,这种思维惯性往往在诉讼爆发后付出沉重代价。真正的风险防控,应当使法律监督融入商业决策的全过程,而非仅停留在事后补救阶段。
正如本案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言:“契约精神的本质不在于盲目恪守一份文书的形式,而在于尊重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合理预期。”在法律实务中,帮助客户识别、规避合同诉讼中的程序风险,或许比单纯的诉讼技巧更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