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用三年时间把这款产品的市场打透,包装、文案、渠道全是我们的心血罢了。现在合同一解除,对方转头就把我们设计的包装用在别人家的产品上。”这是一位消费品牌创始人在律师面前的无奈陈述。他所遭遇的,正是贴牌生产(OEM)模式下最棘手的争议之一:合同解除后,贴牌证据——包括包装设计、商标标识、宣传物料、技术规格文件等——究竟归谁所有,使用边界在哪里?
近年来,随着贴牌代工模式在食品、化妆品、电子产品等领域的普及,这一问题频频进入诉讼视野。202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为这一模糊地带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坐标。
从一款“爆品”到一场诉讼:贴牌证据归属之争
某国内知名饮料品牌A公司与B代工厂签订《产品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配方、品牌、包装设计,B工厂负责生产。合作三年间,A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将一款“果味气泡水”打造成线上爆款,累计销售超过500万瓶。2023年,因B工厂未能按时交货,A公司依约解除合同。
但是,合同解除后,A公司发现B工厂将原有包装设计稍作修改,直接用于其为另一客户代工的同品类产品上,甚至保留了A公司此前设计的产品名称字体和色彩搭配。A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工厂停止使用相关设计、赔偿损失。
B工厂辩称,包装设计图纸系其根据A公司要求制作完成,著作权应归实际创作者所有;且合同解除后,A公司已取走剩余原料,B工厂使用“独立创作”的包装不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贴牌证据不是“谁画了归谁”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贴牌模式下的成果归属,不能简单套用“创作人即权利人”的规则。法院从三方面展开分析:
其一,合同目的决定权利归属。案涉包装设计系A公司为推广自有品牌委托制作,其设计意图、市场定位、成本投入均由A公司主导。B工厂承担的是按照既定规格执行制作的角色,其劳动成果服务于A公司的商业目的。因此呢,相关设计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A公司享有实际上的专属使用权。
其二,合同解除后的“不当得利”风险。合同解除后,B工厂继续使用A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培育的包装设计,本质上是在无偿利用A公司的市场声誉和消费者认知积累,构成不当得利。法院特别指出,贴牌证据中的视觉识别要素——如产品名称字体、配色方案、核心图案——往往凝聚了品牌方的品牌资产,不能因代工厂参与了制作环节而允许其“搭便车”。
其三,行业惯例的参照价值。法院援引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委托生产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委托方享有委托产品包装设计使用权,受托方不得擅自使用”的行业指引,认为该指引虽非强制性规范,但体现了对委托方品牌权益的保护倾向。
最终,法院判决B工厂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包装设计,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8万元,并承担销毁相关印刷模具的费用。
法律启示:合同是保护品牌资产的“第一道墙”
该案判决传递出明确的司法态度:在贴牌合同中,证据归属不取决于“谁动手做了”,而取决于“谁指挥做的”。这背后反映的是一个更根本的商业逻辑——贴牌代工的本质是品牌方对生产流程的管控,而非对知识产权成果的让渡。
对于品牌方而言,有三点实务建议值得记取。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后效果”。仅约定“合同期间”的使用权是不够的,更稳妥的做法是明确:合同解除后,代工厂不得继续使用、复制、修改或转授权任何与委托产品相关的设计文件、技术参数、模具图纸等,并应于一定期限内返还或销毁相关材料。
第二,重视“设计过程留痕”。A公司胜诉的关键之一,是保存了从概念草图到最终定稿的全部沟通记录,包括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这些材料能够有效证明品牌方在设计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第三,关注“无形品牌资产”的保护。包装设计只是贴牌证据的冰山一角。实际上,产品配方、工艺参数、质检标准、营销话术等同样属于需要保护的范畴。有远见的品牌方会在合同中加入“保密信息”条款,将上述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并设置违约金条款。
结语
贴牌生产模式下,合同解除不应该是品牌资产“洗牌”的开始。当品牌方为产品投入数年的市场培育、数百万的设计研发费用时,法院在个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正在为这一商业逻辑提供法律背书。而对于代工企业而言,尊重委托方的品牌权益,守住商业伦理的底线,恰恰是赢得长期合作、建立行业声誉的最好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