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普通的股权收购协议,因一条看似不起眼的审计条款,引发了一场持续三年的诉讼拉锯哟。标的额虽不足千万,却牵出了一个困扰企业法务多年的实务难题:当合同约定的审计程序因一方拒绝配合而无法推进,买方能否绕开合同预设的“审计确定价格”路径,径行主张损害赔偿?2024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给出了一个足以改变同类案件走向的答案。
案情并不复杂。2021年,一家制造企业(下称“买方”)收购另一家科技公司(下称“卖方”)的全部股权,协议约定转让价格分两步确定: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定价依据。买方依约支付首期款后,要求卖方配合提供财务账册,卖方多次拖延,最终明确拒绝。买方无奈之下自行委托审计,将所得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诉请卖方返还多付的价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支持了买方的主张,但理由停留在“卖方违约导致审计无法进行”的层面,对买方自行审计的效力未作充分论证。卖方上诉,核心抗辩是: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委托”审计,买方单方委托的程序不符合合同约定,审计结果对卖方不产生拘束力。二审法院的改判理由,恰恰成为本案的“题眼”——法官援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指出合同条款必须结合缔约目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综合解释,不能机械拘泥于“共同委托”的文义。
判决书中的一段论述值得反复揣摩:“当一方以拒绝配合的方式阻却合同约定的定价机制生效时,其不得援引该机制作为逃避给付义务的挡箭牌。买方的单方审计虽在形式上与合同措辞不完全吻合,但该行为系在穷尽协商途径后的合理替代措施,符合合同关于以审计价格结算真实价款的缔约目的。”这段话的深意在于,它突破了既往司法实践中“约定程序未完成则价款不确定”的僵化逻辑,将审查重点从“程序是否完全依约”转移到“阻碍程序的行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进而赋予守约方以合理的救济通道。
这一裁判思路的转变,与近三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系列合同纠纷中反复强调的“穿透式审判思维”一脉相承。2023年最高法发布的某公报案例中,法院明确拒绝了一方当事人以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为由否认对方合理期待的请求,转而运用合同解释中的“目的解释”规则,认可了守约方在极端情形下的替代履行方式。2024年某仲裁机构的一起涉外贸易纠纷裁决,同样认定卖方故意拖延验收程序的行为构成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买方据第三方检验报告主张价款调整的请求获得支持。
回到本案,其标杆意义并不在于创设了一项新规则,而在于为既有规则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示范价值的应用场景。对买方而言,该判决提示了一个关键的行动指引:当合同约定的确定程序被对方恶意阻断时,切勿消极等待,而应尽快固定对方拒绝配合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催告,在合理期限届满后援引替代性方案。同时,买方自行委托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审计范围应严格限定于合同约定的定价依据范畴,避免在程序瑕疵之外又增加实体争议。
对企业法务与律师而言,这则案例带来的思考更为深远。合同条款的起草不能以“完美主义”为圭臬,而应预设对抗性场景。正如本案所揭示的,即便“共同委托”这样的常见表述,也可能成为拒不配合方用以逃避义务的护身符。一份成熟的合同,应当包含“程序中断时的替代机制”条款,明确约定若一方迟延或拒绝参与定价程序,守约方有权单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确定价格,且该结果对违约方具有拘束力。这种“安全阀”设计,远比事后依赖法官的解释善意来得可靠。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当合同文本与交易现实发生龃龉时,司法裁判的真正智慧,在于回归合同本来的商业目的,给诚实守信者以出路,让背信弃义者承担其行为的代价。这份判决的可贵之处,正在于它为“程序受阻”的买方提供了一条可预期的救济路径,也让那些动辄以“程序不合规”为借口拖延履约的企业,失去了又一个博弈的筹码。
合同解释的边界并非一成不变,它随商业实践和司法认知的演进而动态调整。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真正的护身符不是一份滴水不漏的合同,而是对契约精神的理解与坚守,以及在争议发生时,能否看到司法正在向保护诚信履约的方向坚定转身。这或许是本案留给行业最深层的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