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七万八千元的差旅费报销单,让一家大型建筑企业与常年合作的幕墙材料供应商对簿公堂呢。这起看似不起眼的合同纠纷,却暴露出工程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个模糊地带——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费用承担时,供应商为推进项目产生的差旅支出,到底该由谁买单?
事情要从三年前说起。华东某建材公司与一家建筑集团签订幕墙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按项目进度分批发货。合同履行到第二期时,建筑集团因设计变更频繁要求供应商技术人员多次到现场沟通。每次出差均得到项目经理口头认可,供应商也保留了全部差旅票据。但是当项目结算时,建筑集团以“合同未约定差旅费”为由拒绝承担这笔费用。供应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依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实际受益人理论,认定建筑集团应承担供应商为履行合同必要支出中的合理差旅部分。

这个案例在2025年上海律协主办的工程建设法律论坛上被反复提及。代理该案的律师团队在复盘时指出,判决的关键在于证据链完整——每一次出差都有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现场照片和事后工作邮件,这些细节构成了“实际受益人明知且未反对”的事实基础。但律师也坦承,更多同类案件因供应商举证不足而败诉。
差旅费争议之所以频发,深层原因在于工程材料交易中普遍存在的地位不对等。供货方为维系合作关系,往往默许在价格中消化隐性成本,而采购方则利用合同模糊性压缩预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曾代理的一起仲裁案更具代表性:某国企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承担所有配合费用”,却在招标答疑时口头承诺“实际执行中可协商”。供应商依口头承诺安排技术人员入驻三年,最终仲裁庭以“书面条款优先”驳回了差旅费请求。这一相反结果与前述判例形成鲜明对照,揭示出现行法律框架下,书面约定始终是裁判基准。
从行业视角观察,这类纠纷的爆发点集中于2023年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后又逐渐复苏的阶段。各地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尽管裁判标准随地方指导意见有所差异,但普遍倾向对合同无约定情形下的必要费用采取“受益人补偿”原则。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发布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对“履行费用负担约定不明”的填补规则作出细化,为类似争议提供了更明确的裁判指引。
对材料供应商而言,这些案例的启示具有实操价值。签约阶段就应当把差旅费承担模式写进合同附件,明确按项目进度、出差频次、差旅标准的计算方式;履行阶段则要建立签字确认制度,避免仅凭工作群聊天记录留痕;遇到对手方口头承诺时,尽量通过补充协议或往来函件固定。当然,诉讼并非唯一出路,仲裁调解机构在处理此类小额争议时往往能更快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建筑行业的毛细血管由无数个这样的材料供应关系构成。当七万八千元的差旅账单被放到法律天平上称量时,称出的不只是金钱归属,更是商业合作中稀缺的契约精神。判决书或许能终结一场纠纷,但只有明确规则、尊重规则,才能避免更多供应商在下一个工地的路上,为揣着一张沉默的发票而犯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