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起看似普通的商铺租赁纠纷案,因一份“公告费”的归属问题,在庭审中掀起波澜罢了。租户李华(化名)因经营不善提前退租,房东张强(化名)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及因诉讼产生的“公告费”。李华则认为,公告费是房东为自身诉讼程序产生的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房东关于违约金的诉求,但驳回了公告费的主张,理由是公告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费用”范畴,且房东未就公告费的合理性举证。这一结果,让许多企业法务和律师重新审视租赁合同中的费用条款设计。
这并非孤例。过去三年,在北上广深以及杭州、成都等商业活跃城市,涉及“公告费”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虽未直接涉及公告费,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实现债权费用”的认定日趋严格。公告费,这个曾经被视为“小钱”的诉讼开支,正成为租赁纠纷中双方博弈的新焦点。
一纸公告背后的法律逻辑
公告费,指法院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而产生的费用。在租赁纠纷中,常见于租户失联、无法送达传票或判决书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但并非必然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公告费是否属于诉讼费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些法院认为公告费属于当事人为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可参照诉讼费分担原则处理;另一些法院则严格审查其必要性,若原告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申请公告,或公告未实际促成送达,则可能驳回相关诉请。
以广东某中院202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某商业管理公司起诉租户支付欠租,因租户搬离且未更新联系方式,法院只能公告送达。一审判决租户承担租金及公告费5000元。租户上诉称,公告费并非合同约定费用,且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提供了租户身份证地址,但未尝试向其户籍地寄送法律文书,亦未申请法院调取租户其他联系方式,最终改判公告费由公司自行承担。此案清晰表明:公告费的承担,不仅取决于合同条款,更取决于申请方是否尽到合理查人义务。
商业租赁中的费用条款陷阱
在大型商业地产项目中,租赁合同常将“实现债权费用”笼统约定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等”。这类条款看似全面,实则隐含风险。首先呢,公告费是否属于“实现债权费用”,司法实践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实现债权”主要指执行环节,诉讼程序中的公告费不直接对应债权实现;其次呢,公告费的金额往往高达数百至数千元,若合同未明确上限,可能引发争议。
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办公楼租赁仲裁案具有典型性:租户为一家初创科技公司,因融资失败无力支付租金。出租方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及包括公告费在内的全部实现债权费用。仲裁庭审理发现,出租方在无法联系租户后,未向租户注册地址寄送催收函,仅凭手机号停机事实即申请公告送达。仲裁庭最终认定出租方未穷尽合理送达方式,驳回了公告费请求,并依据公平原则将部分仲裁费由出租方自行承担。该案入选了当年度北京市仲裁委的典型案例集,被多家律所在内训中引为反面教材。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而言,起草租赁合同时应将“实现债权费用”具体化,明确列举各项费用及发生条件。例如,约定“若因乙方地址变更未书面通知甲方,导致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的,甲方可采取公告方式,所产生公告费由乙方承担”,同时可约定公告费的上限或比例,避免后期争议。
合规视角下的第三方公告费管理
在大型商管公司中,公告费往往由法务部或风控部门统一管理,委托第三方公告机构办理。这背后隐藏着合规风险:若公告机构未按法律规定刊登公告,或公告不符合司法要求,不仅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还可能导致诉讼程序拖延。2022年,上海某商业管理公司就因委托的公告机构未在指定报刊刊登,导致法院认定公告无效,重新启动送达程序,公司不得不再次支付公告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利息损失。
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公告机构的资质审查和流程管控,不应被忽视。企业应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公告机构建立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公告、刊登媒体的选择标准、完成时限及违约责任。同时,应建立内部审批流程,对公告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避免因流程不当导致的费用浪费或法律风险。
从个案到制度:公告费争议带来的行业启示
租赁纠纷中的公告费争议,表面上看是几千元的费用分摊问题,实则折射出商业租赁中“人户分离”的普遍现象,以及司法程序与商业效率之间的张力。对出租方而言,公告费是应对租户失联的必要成本;对承租方而言,则可能成为不合理的程序负担。法院在裁量时需平衡双方利益,既要保障出租方的诉讼权利,又要防止其滥用公告程序加重对方负担。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一争议还暴露了租赁合同标准化条款设计的局限性。许多合同模板直接套用网络来源或老版本,未结合最新司法实践调整。例如,部分合同仍将公告费列为“诉讼费”的附属项,而未意识到公告费独立于诉讼费的性质。对于企业法务而言,定期审查和更新合同条款,纳入最新的裁判规则,是避免类似争议的务实路径。
对于律师同行,代理租户时应注意审查公告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出租方是否穷尽了电话、短信、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是否向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身份证地址寄送过文书?若发现公告程序存在瑕疵,应及时提出异议,争取法院认定该费用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公告费的争议,为商业租赁领域提供了一个观察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交汇的窗口。在商业实践中,真正对抗风险的,并非某一方的强势条款,而是基于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的制度设计。当每一份公告费账单都能经得起合理性的检验,租赁关系的健康发展才会有更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