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资产重组往往是“绝地求生”的关键一步。土地租赁合同作为企业核心资产的一部分,在重组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主体变更后是否继续有效,成为实务中极易引发争议的“暗礁”。不久前,某省级高院审结的一起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将这一问题的矛盾与风险清晰地摆在了法律人面前。
案例引入:一次重组引发的仲裁条款效力之争
2023年,甲建设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预重整程序,其名下核心资产之一——一宗工业用地的《土地租赁合同》成为重组标的。该合同系甲公司与乙产业园公司于2019年签订,租期20年,合同第12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重组方案中,甲公司将《土地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承接其业务的丙投资公司。转让协议签订后,丙公司正式接管土地并继续经营。但是,乙产业园公司对丙公司的经营能力存疑,双方就租金调整、土地用途限制等问题产生分歧。丙公司依据原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丙公司并非合同原始当事人,仲裁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
仲裁庭经审查,裁定驳回乙公司管辖权异议,认定仲裁条款随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而自动转移至丙公司。随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裁决支持了丙公司绝大部分请求,包括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继续有效、乙公司不得单方变更租金标准等。乙公司不服裁决,向有管辖权的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法律分析:仲裁条款的“随附性”与“独立性”之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时,仲裁条款是否当然约束受让人。仲裁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依附于主合同存在,是解决主合同争议的程序性安排,这决定了仲裁条款通常随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而转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另一方面嘛,仲裁条款又具有独立性,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状态的影响,即主合同无效、被撤销,仲裁条款依然可能有效。
但是,仲裁条款的“随附性”并非绝对。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这一条款看似清晰,但适用中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受让人明确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

在丙公司的案例中,法院最终驳回了乙公司的撤销申请,裁定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有效。理由是:丙公司在接受合同权利义务时,已通过尽职调查全面知悉合同及仲裁条款,并在重组协议中明确表示“愿意继受原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同时,丙公司未曾向甲或乙提出任何排除仲裁协议的声明。所以,丙公司构成对仲裁条款的默示同意。
这一裁判逻辑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公报案例中确立的“概括转让即推定同意”原则一脉相承。例如,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23号案中明确,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时,受让人未明确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认定仲裁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以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性与效率。
行业启示:企业重组中仲裁条款管理的“三个关键动作”
这起案件给企业法务和重组律师带来的实务教训是沉甸甸的。在土地租赁、特许经营、资产重组等涉及长期合同的实务中,仲裁条款往往被忽视,但其后续可能引发的程序性争议,足以拖累整个重组进程。
重组前:全面审查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许多企业在重组尽职调查中,聚焦于债权债务、担保、租赁期限等实体条款,却遗漏了对仲裁/诉讼管辖条款的穿透式审查。如果原合同约定仲裁,而重组方案设计为“资产转让”而非“合同权利义务承继”,则仲裁条款可能无法自动转移至受让人;反之,若为“合同概括转让”,则需核查受让人的主观意愿。实务中,建议在转让协议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受让人同意受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并留存书面证据。
重组中:及时进行仲裁协议的书面确认
即使合同权利义务已概括转让,为避免对方争议仲裁条款效力,最稳妥的做法是让受让人单独向原合同相对方出具一份“仲裁条款确认函”,明确表示接受并遵守原仲裁协议。这一步虽简单,却能有效切断日后管辖权争议的后路。本案中,丙公司如果事先取得乙公司对仲裁条款转移的书面确认,后续司法审查程序或许可以完全避免。
重组后:仲裁程序中主动举证“默示同意”
若双方在重组协议中未明确仲裁条款归属,受让人申请仲裁后,应向仲裁庭提交重组协议、尽职调查记录、商业谈判纪要等,证明受让人在接收合同时“已知且未反对”仲裁条款。同时,应主动将原合同相对方列为被申请人,而非仅列原债权人。正如本案所示,仲裁庭和法院均接受了“概括转让即推定同意”的认定逻辑,但若受让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知晓仲裁条款,则可能面临仲裁被驳回或裁决被撤销的风险。
结尾升华:让“争议解决条款”不再是重组中的盲区
土地租赁重组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争议,表面上是程序法问题,实则考验的是商业交易中的法律预见性和契约精神。仲裁作为高效、专业、保密的争议解决方式,近年来在商事领域的适用日趋广泛。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时,不应只盯着财报上的数字,更应警惕每一份合同末尾那条看似不起眼的“仲裁条款”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每一次成功的重组,背后都有精细的法律架构设计;而每一个被忽视的仲裁条款,都可能成为吞噬重组成果的暗流。对于企业法务和重组律师而言,将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查和明确纳入重组“标准动作”,既是对商业伙伴的尊重,更是对自身专业能力的底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