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交易中,采购方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合同起草与谈判已是常见操作。但当交易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甚至演变为诉讼时,采购方代理费由谁承担、如何主张赔偿,成为一个争议焦点。近期,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代理费纠纷案引发业内广泛关注,标的额逾千万元,最终判决结果对行业规则影响不小。
千万代理费之争:一场未完成的收购
2023年,某私募股权基金(下称“A基金”)拟收购某科技公司(下称“B公司”)60%股权。A基金委托某头部律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及谈判支持,约定代理费分为基础服务费和交易成功费两部分,总额约800万元。尽职调查完成后,A基金发现B公司存在重大未披露债务和知识产权权属瑕疵,遂放弃收购。但此前,B公司已收到A基金出具的“真诚谈判函”,其中包含“若因买方原因终止交易,应补偿卖方合理损失”的条款。
B公司依据该条款将A基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3亿元。同时,A基金向律所支付了基础费用,但拒绝支付交易成功费。律所随即起诉A基金,要求全额支付代理费。两个案件并行审理,核心问题均指向:交易未达成,代理费是否仍需支付?B公司主张的损失中是否包含其自身的律师费?
法律焦点:代理费的性质与分配机制
本案的法律分析需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代理合同的性质。律所与A基金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28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委托事务”的范围需结合合同约定判断,若合同明确约定“促成交易”为付款条件,则交易失败后律所无权收取成功费;若未明确约定,则需依据合同目的和履行程度判断。
第二,代理费的分割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尽职调查、文件起草等基础服务与交易撮合成功费分开对待。基础服务已实际提供,无论交易是否完成,委托人均应支付;成功费则与交易结果挂钩。在A基金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基础尽职调查和文件起草占整体工作量的60%,律所有权收取该部分费用;剩余40%为成功费,因交易未达成而不予支持。
第三,采购方代理费能否向交易对手方主张。在B公司起诉A基金的案件中,B公司要求赔偿的损失包含其自身前期投入的律师费。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真诚谈判函”中明确约定买方单方终止交易应补偿“合理损失”,但该损失需证明与买方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B公司为准备交易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自身必要投入,不属于因卖方过错造成的损失,故不予支持。

实务启示:合同设计的前瞻视角
这起案例揭示了股权转让代理费领域的三个关键风险点,值得企业与高净值人士重视。
其一,代理合同条款应精准划分服务阶段。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区分“基础法律事务”与“交易促成事务”,并约定相应的计费标准。即便交易未能完成,律所也可就已完成的服务获取报酬,避免因笼统约定“代理费”而产生争议。
其二,采购方应审慎对待“真诚谈判函”等前期文件。其中关于损失赔偿的条款,往往会被对方援引以主张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各项成本。建议在文件中明确限制赔偿范围,或约定仅对特定类型的损失负责,防止未来被动承担高价律师费。
其三,对交易失败后的风险分摊机制应作出提前安排。若交易中涉及多轮尽调、跨境谈判等复杂事项,代理费可能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建议在谈判前与律所签署“阶梯式费用协议”,将费用与里程碑成果绑定,同时要求律所出具费用预估书,以控制成本。
行业视角:代理费纠纷背后的趋势
近年来,股权转让领域代理费纠纷呈上升趋势。据ALB年度报告数据统计,2023年至2025年间,国内涉及委托代理合同的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超过30%,其中股权转让相关案件占比持续攀升。这一现象折射出两个深层次问题:一是市场主体法律合规意识增强,但合同细节管理仍需加强;二是律所服务模式与客户风险偏好之间的匹配度有待提升。
从裁判趋势看,法院更倾向于尊重合同约定,同时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律所若仅提供咨询、尽调等阶段性服务,则只能按实际工作量收费;若承担了交易结构设计、谈判等核心环节,即便交易最终未达成,也可主张部分成功费。这要求律所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服务与对价,避免“模糊条款”带来的风险。
股权转让采购方代理费,表面是费用之争,实则是交易风险分配机制的外化。一个成熟的交易主体,应当在签约前就代理费的构成、支付条件、风险分摊作出清晰安排,而非在纠纷发生后才匆匆补救。这不仅是对自己钱包的负责,更是对交易各方诚信预期的基础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