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里,没有资质的人想接工程,有资质的企业想收管理费,中间人想赚介绍费——三方各取所需,一纸居间合同或挂靠协议便悄然成形呢。这套灰色玩法在业内早已不是秘密,但一旦出了事,合同还算不算数,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裁判尺度并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再审审查的一起案件,把这个问题推到了聚光灯下。
该案大致脉络如下:自然人张某经人介绍,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居间协议》,约定张某促成该公司借用另一家一级资质企业名义承接某市政工程,建筑公司按工程总价2.5%支付居间费。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以居间事项违法为由拒付剩余款项,张某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协议无效,驳回张某诉请。张某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居间合同的核心在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而本案中张某所提供的“机会”实质是促成借用资质这一违法行为,居间标的本身即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借用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这起案件标的额但是数百万元,却因最高院的一纸裁定,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问题的关键在于:居间合同与挂靠合同虽常被混为一谈,法律评价却未必相同。
居间合同的效力判断,落脚点在于居间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如果居间人只是介绍双方认识、传递信息,即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借用资质而无效,居间合同也未必当然无效。但若居间人明知并积极促成挂靠,甚至参与设计规避监管的方案,其行为就构成了对违法行为的“实质性帮助”,合同效力自然难以保全。前述最高院案件中,张某不仅介绍双方认识,还协助起草挂靠框架、协调资质方出借账户,已远超单纯信息媒介的边界。
挂靠合同的效力则更为明确。根据《建筑法》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真正复杂的是无效后的处理:挂靠人能不能拿到工程款?被挂靠企业要不要承担责任?最高院在多个判例中确立的规则是,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可这条规则主要保护的是农民工工资和实际投入,并不当然延伸至居间费或管理费。
对企业和律师而言,这起案件释放的信号足够清晰。企业法务在审查居间协议时,不能只看形式合规,更要穿透审查居间事项是否触碰资质监管红线。对律师同行来说,代理此类案件时,单纯的“合同无效”抗辩已不够用,需结合居间人的实际参与程度、款项性质、工程完成情况等因素,构建分层级的诉讼策略。
更深一层看,资质挂靠屡禁不止,根源在于市场准入的门槛与灵活用工需求之间的张力。行政监管在收紧,司法裁判在从严,但商业冲动从未消失。法律人能做的,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厘清责任边界,让违法者承担代价,也让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不被误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