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标的额并不惊人的合同变更纠纷,因涉及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条款的效力认定,在2024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后,引发了法律圈与媒体圈的持续讨论啦。案件的核心争议并不复杂:当委托人与律所约定“先打官司后收费”,案件通过和解结案后,律所能否按照原合同约定的高额比例收取风险代理费?委托人认为和解金额远低于预期,收费显失公平;律所则主张合同变更未经双方合意,应按原约定履行。这场博弈最终演变为对风险代理合同变更规则的司法检验,也为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提供了极具实务价值的参考样本。

该案中,某科技公司因一起股权回购纠纷委托律所代理诉讼,双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基础律师费5万元,若实现回款,另按回款金额的18%收取风险代理费”。案件一审期间,双方曾口头协商将风险代理比例调整为12%,但未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后案件在二审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回款金额为600万元。律所主张按原合同18%收取风险代理费108万元,科技公司则主张双方已口头变更为12%,仅愿支付72万元及基础费。协商未果,律所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口头变更合同缺乏证据支持,且风险代理合同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变更应采书面形式,遂判决科技公司按18%支付。科技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某省高院提审此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变更的认定标准与风险代理收费的司法审查边界。
高院再审认为,风险代理合同的变更虽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但若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已就变更达成合意并实际部分履行,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变更有效。本案中,科技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及部分付款凭证显示,双方确曾就12%的比例进行磋商,律所项目负责人在沟通中亦曾确认“就按这个比例走”。虽然最终未签署正式补充协议,但科技公司按12%支付部分款项时,律所并未提出异议,可视为以实际行为接受变更。据此,高院改判科技公司按12%支付风险代理费72万元。
这一判决的价值在于厘清了风险代理合同变更的司法认定逻辑:书面形式是原则,但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实际履行行为可以补强变更合意的存在。同时,法院对风险代理收费的审查并未止步于合同自由,而是结合和解金额、律师实际工作量、委托人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避免机械适用合同条款导致利益失衡。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完全否定18%条款的初始效力,而是通过合同变更规则实现了个案衡平,体现了司法对风险代理这一特殊收费模式的审慎介入。
从行业视角看,该案至少释放了三重信号。其一,风险代理合同的变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商即使有履行行为佐证,仍可能引发举证难题。其二,律所在主张高额风险代理费时,需关注案件结案方式对收费基础的影响——和解回款往往低于判决预期,若仍坚持按原比例收费,可能面临显失公平的抗辩。其三,企业法务在签署风险代理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变更机制,包括变更的触发条件、形式要求及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先打官司后收费”变成“打完官司再吵架”。
更深远的意义在于,该案折射出风险代理制度在实践中的张力:它既是律师与委托人共担风险的创新工具,也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分歧异化为纠纷源头。司法裁判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同时,正逐步构建对风险代理收费的合理性审查框架。对于律师同行而言,这意味着不能仅凭一纸合同高枕无忧,而需在服务过程中注重沟通留痕、变更确认与收费依据的透明化;对于企业而言,则需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强化契约意识,将每一次变更都纳入可追溯的合规轨道。
当“先打官司后收费”从营销话术落地为具体合同条款,它考验的不仅是律师的专业能力,更是双方对契约精神的共同坚守。司法在此类案件中的每一次表态,都在为风险代理制度的良性运行划定边界——既保护律师的合法收益,也防止收费条款沦为单方牟利的工具。这或许才是该案超越个案争议的最大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