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起由国内某知名律所代理的商业诉讼贴牌再审案件在法律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核心争议围绕“商标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以对委托方商标权归属认定的颠覆性判决收场。这起案件不仅涉及标的额逾两千万元,更触及了国际贸易背景下“定牌加工”模式中商标正当使用与侵权的边界,成为2024年度商标法实务领域的标志性事件之一。
案件回溯:从一笔代工订单到商标权拉锯战
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国内某中小型制造企业A公司,主营电子产品配件出口,另一方为境外品牌方B公司。双方合作多年,A公司长期按B公司提供的商标图样和规格要求生产产品并全部出口至境外特定市场。2022年,B公司在国内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称其未经许可在国内生产、销售带有B公司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A公司则主张其行为属于OEM(定牌加工)中的正常商业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国内生产行为本身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且未获得B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商标许可,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A公司委托的律所认为,该判决忽略了OEM模式下产品全部出口至境外市场的特殊性,且B公司商标在境外已注册,A公司行为实质上是协助B公司完成商标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合法使用,并非主观恶意侵权。

该案进入二审后,维持了侵权认定。直到最高院再审,法律逻辑才出现关键转折。
法律分析:OEM侵权认定从“生产主义”转向“市场主义”
最高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判断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能仅以“生产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作为唯一标准,而应综合考量产品最终流向、商标实际使用目的以及对国内商标专用权体系的实质影响。
具体而言,当产品全部出口至境外市场,且委托方在境外对该商标享有合法权利,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不构成“商标使用”意义上的竞争关系,生产行为实质上并未进入中国国内市场流通,故而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这一裁判逻辑实质上是将OEM商标侵权认定的重心从“生产行为地”转向“市场影响地”,是对传统“生产即侵权”思路的重大修正。
该判决对于长期从事跨境OEM业务的中国制造企业具有直接利好:它澄清了国内生产但全部出口的贴牌加工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保护了制造企业在国际供应链中的合法分工地位。但同时,判决也对企业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必须能够证明委托方在境外对相关商标拥有合法权利,并提供全套订单、出口单据、商标授权文件等证据链。
行业启示:贴牌加工的“合规分水岭”已然到来
这起再审案件的价值远不止于个案胜诉。它向所有从事贴牌加工的企业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OEM不是“免罪金牌”,但也不是“侵权陷阱”。关键在于能否构建完善的证据闭环。
从实务角度看,企业应至少做到以下三点:其一,交易前须审查委托方在目的市场的商标权利状态,核实其是否为该商标的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其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商标授权条款,并附具完整的授权文书;其三,保存好包括订单、设计图纸、生产指令、出口报关单、提单、境外收货凭证等全流程文件,形成从生产到出口的完整证据链。
此外,该案也给国内商标权利人带来了警示:即便拥有中国大陆注册商标,也不能当然地禁止所有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若产品不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流通,权利人难以依据国内商标法主张权利。这要求商标权人在全球布局商标时,需要同步关注供应链节点的法律风险防范,而非仅着眼于销售端。
结尾升华:法律逻辑与企业实践的双向奔赴
最高院对贴牌商标侵权标准的再澄清,本质上是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产业链分工现实的法律回应。它既没有完全放开OEM行为的商标合规边界,也没有固守僵化的“生产地主义”裁判逻辑,而是在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与保障制造企业参与全球供应链之间找到了新的平衡点。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定条文的生命力不在于机械适用,而在于对商业本质的深入理解和对社会现实的敏锐回应。对于企业而言,合规不是负担,而是在全球竞争中行稳致远的基础保障。每一次重大司法裁判,都是在为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重新划界。谁能率先理解这些边界变化的逻辑,谁就能在下一轮商业博弈中占据先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