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按时交租,却被房东上门清退;二房东卷款跑路,留下一地鸡毛罢了。过去三年,一二线城市长租公寓爆雷频率虽有所下降,但打着“转租”旗号实施的合同诈骗并未消失,反而呈现出更隐蔽的特征:不再是大规模平台暴雷,而是个体化、分散化的“职业转租人”精准收割租客和房东两头。2024年,某直辖市住建部门首次将17名涉嫌合同诈骗的转租人列入行业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这一行政惩戒的发布,将长期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再次推向台前:转租人利用合同漏洞侵占租金,究竟构成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黑名单制度能否真正阻断这类犯罪链条?
转租型合同诈骗的典型操作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画像。行为人先以高价向房东承租房屋,取得合法转租权,再以低于市场价的月租吸引租客,要求一次性支付半年或全年租金。租客付款后数月,行为人未向房东支付租金,房东解除合同并上门收房,租客才发现自己陷入“钱房两空”的境地。这类案件中,行为人通常在短时间内连续操作数套乃至数十套房源,形成事实上的非法集资效果。2024年判决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在四个月内转租23套房源,收取租金总额达480万元,其中仅向房东支付首月租金,其余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及归还旧债。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起案件由华东地区一家头部律所代理被害租客一方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所合伙人律师在庭审中指出,王某在签订转租合同时已明显丧失继续履行能力,其“借新还旧”的资金流模式与庞氏骗局无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单纯的经营不善。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采纳。判决书明确认定,王某在明知自己无稳定收入来源、无力同时履行二十余份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仍以虚构的“稳定房源”和“低价优惠”诱骗租客一次性支付长期租金,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案的意义在于厘清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分野: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与履行意愿。若行为人仅因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履约,属于民事纠纷;但若在缔约时即无履行能力,或通过不断缔约掩盖资金缺口,则具备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该案例在行业内引发广泛讨论,也直接推动了黑名单制度的落地。从法律实效来看,黑名单制度并非单纯的行政惩戒,它实质上切断了转租人再次进入市场的路径。房屋租赁经纪平台、金融机构乃至个人房东在查询到黑名单记录后,通常拒绝与其交易,这比事后追诉具有更强的预防功能。但值得警惕的是,黑名单制度本身不能替代刑事追责。实践中,部分转租人利用亲属或匿名代持方式继续操作,黑名单仅针对身份证信息,无法完全覆盖实际控制行为。因此,法律界普遍认为,黑名单必须与资金监管、合同备案实名制形成制度闭环。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此案的实务参考价值在于三点。第一,审查转租合同不能只看形式上的所有权或转租权证明,要重点核查转租人的现金流状况和历史履约记录,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押金监管账户信息。第二,发现租客群体性投诉或租金异常流向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刑事手段固定证据,避免在民事程序中陷入被动。第三,黑名单数据属于公共信用信息,在商业尽调中应主动查询,防止与高风险转租人建立合作关。
案件落幕,但教训并未终结。480万元涉案金额背后,是数十个家庭积蓄的流失。合同诈骗中的转租人并非高智商罪犯,他们利用的但是是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缝隙。当黑名单制度这一行政手段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规制协同发力,才能真正让“职业转租人”无处遁形。对于每一家房东、每一位租客而言,法律是最后一点的防线,但防线的建立,始于签约时多一分的审查与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