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柜入驻小区,本是解决“最后一点一百米”配送难题的便民之举,却在不少小区演变成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诉讼导火索。202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便是这一冲突的典型缩影。

驿站入驻引发业主不满
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大型住宅小区建成于2018年,共有业主3000余户。2023年,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表决,擅自与某快递柜运营公司签订协议,允许其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一组智能快递柜。快递柜投入使用后,占用部分绿地与通道,且夜间取件频繁,引发临近楼栋业主投诉。部分业主认为,快递柜设置影响了小区环境与公共秩序,要求物业公司移除。
物业公司则以“快递柜为业主日常生活提供便利”为由予以拒绝。2023年11月,业主代表李某、王某等5人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拆除快递柜,恢复原状。
物业公司擅自授权构成违约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小区共有部分提供给第三方设置快递柜?
法院审理后查明,案涉快递柜占用的空间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第278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其职责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和维护,但无权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将共有部分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经营,本质上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法定表决程序。
法院进一步指出,快递柜虽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属性,但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快递柜运营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有偿使用协议,物业公司收取了场地使用费,本质上已构成商业经营行为,不能以“便民”为由绕过业主共同决策程序。
2024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设置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快递柜,恢复原状。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行业启示
这一判决释放了明确的信号: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权限并非无限,尤其是说涉及利用共有部分为第三方提供空间、收取费用的情形,必须严格遵循业主共同决策程序。
从行业角度看,随着快递末端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快递柜、快递驿站等设施进入社区已是常态。但物业公司在引入这些设施时,需要厘清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第一,区分“便民服务”与“商业经营”。若物业公司无偿或仅收取成本费用,且设施设置本身不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许可纳入日常管理权限。但一旦涉及有偿授权,且设施设置实质改变了原有区域功能(如侵占绿地、通道),就应当启动业主表决程序。
第二,业主委员会的介入时机。实践中,许多物业公司以“时间紧、业主难召集”为由绕过表决程序。但法院在本案中强调,程序正义不可牺牲。即便是出于善意便民,未经合法程序的决策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赔偿风险的规避。本案中业主主张的是恢复原状,但若物业公司与快递柜公司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一旦被法院认定无效,物业公司不仅面临拆除成本,还可能因违约被快递公司索赔。此类连带风险不容忽视。
从个案到行业:业主共有财产权的回归
这起案件的判决,并非否定快递柜进小区的正当性,而是强调业主作为小区真正所有人的决策权利。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小区公共空间的利用,应当体现业主意志,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越俎代庖。”
对于广大业主而言,此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维权路径:当物业公司擅自允许第三方进入小区设置快递柜、充电桩、自动售货机等设施时,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相关合同、说明费用去向,若协商不成,可依据《民法典》第278条提起诉讼。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这起案件也是一次合规警示:在涉及业主共有财产的使用问题时,切忌“自作主张”,否则将面临合同无效、行政处罚甚至群体性诉讼的多重法律风险。真正的便民,应当建立在程序合法、业主知情、利益共享的基础上。
快递柜进小区,看似是“一件小事”,实则考验的是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当物业公司学会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管理权,当业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财产权益,社区生活才能真正走向和谐有序。这起案件的判决,正是这一逻辑的最好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