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周期长、环节多,发包人常常需要借助专业咨询机构的力量,从可行性研究到造价审计,全程“外脑”支持。但是,当项目中途夭折或双方合作出现裂痕,合同被解除后,发包人已经支付的高额咨询费,还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吗?这个问题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2023年,某省级高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清晰且有指导意义的答案。
一场因“项目流产”引发的费用纠纷
2020年,华东某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就旗下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与一家知名工程咨询公司乙签订了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提供从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到竣工结算审核的全链条服务,服务期预计三年,总服务费为800万元。合同还约定,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已履行部分的费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
项目推进一年后,因城市规划调整,该商业综合体项目被叫停。甲公司无奈之下向乙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此时乙公司已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和部分施工阶段的跟踪审计工作。双方对于已完成工作的范围及对应费用产生了巨大分歧。甲公司认为,项目已转售,后续服务无法继续,乙公司仅完成初期工作,按比例计算不应超过200万元,而自己已累计支付了420万元,多付的部分应当返还。乙公司则坚持,合同未对“已完成工作量”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细化,自己投入了大量人力成本,420万元已接近前期实际投入,拒绝返还。
谈判破裂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乙公司返还多付的咨询费22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已付费用并非当然“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咨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合同法(当时适用的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解释)和合同具体约定,应当根据履行情况,由接受服务的一方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但“返还”的前提是费用给付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自愿支付了420万元,乙公司也实际提供了部分服务,甲公司的付款行为是依据合同约定,在乙公司履行一定工作成果后作出的对价给付。除非甲公司能够证明该费用远超乙公司实际完成工作的合理价值,否则不应认定为“多付”。
因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已完成工作量”的认定,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乙公司已完成的跟踪审计工作量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显示,乙公司已完成工作的市场价值约为260万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甲公司支付的420万元中,有160万元属于超出实际工作价值的超额支付,乙公司应当返还。但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即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更加审慎。法院指出,咨询服务合同的核心在于“智力成果”的交付与接受,不能简单以投入工时或成果数量来折算。乙公司完成的前期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初期跟踪审计工作,虽然项目未能持续,但该工作成果对甲公司后续项目转让和清算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其价值不能仅以最终是否经历完整施工阶段来衡量。同时,合同并未约定按“单次服务”逐笔结算费用,而是以打包总价方式支付,甲公司在支付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履行情况、乙公司的投入和甲公司的实际获益,二审法院最终将乙公司应当返还的金额调整为80万元。
法律分析:解除合同≠无条件“退款”
这个案例折射出在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解除纠纷中,几个关键法律点往往被忽略。
其一,合同解除的效力,重在“减损”而非“回溯”。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于连续性服务合同,如咨询、监理、技术开发等,其履行在时间上具有累积性,解除并不使已完成的合法给付自动失效。法院通常倾向于让双方保持已经完成的利益状态,只在明显失衡时才予以调整。
其二,“已付费用”与“实际价值”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发包人不能仅凭直觉认为“项目停了,咨询费就白花了”。咨询机构在前期投入的人力、智力、管理成本,以及其工作成果对于发包人后续决策产生的隐性价值,都是法院在认定“合理对价”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尤其是在包干价合同中,法院更关注合同本身的风险分配机制是否被打破,而非简单地做加减法。
其三,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发包人主张返还多付费用,就负有证明“实际履行价值低于已付费用”的举证义务。实践中,工程量清单、阶段性成果确认单、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咨询机构的工作日志等,都是证明履行情况的直接证据。如果发包人长期付款却未对进度或质量提出书面异议,很大程度上会被视为对乙方履行情况的认可。
行业启示:从源头避免“钱退不清”
这个案例带给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的启示是深刻的。
在合同起草阶段,咨询合同中关于“解除后费用结算”的条款绝不能简单写成“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更为稳妥的做法是:明确约定按阶段或节点计量,将总服务费拆分为若干可独立验收的子项,每个子项对应明确的交付物和固定金额。同时,设置“项目中止或取消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费用核算公式,例如按已交付成果对应的阶段费用比例,再额外考虑前阶段成果对后阶段的贡献系数。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应养成“阶段性书面确认”的习惯。无论项目进展如何,每次咨询服务完成后,及时要求咨询机构提交工作成果,并由我方项目负责人签署确认函,注明成果名称、交付时间、对应的费用节点。这些文件不仅是结算依据,更是在解除争议中证明“已履行范围”的利器。
最后一点,回到开篇那个问题: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咨询费还能要回来吗?答案并非简单的“能”或“不能”,而是取决于合同约定是否明确、履行过程是否有痕迹、以及多付的金额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法律保护的是公平,而非某一方的单方预期。对于发包人而言,与其在事后追悔莫及,不如在签约和履约阶段,用扎实的合同设计和过程记录,为自己留好一条清晰、可预期的退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