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买卖与联营合作交织的商业实践中,合同性质的认定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争议呗。2024年,某省级高院审结的一起货运合同纠纷案,因涉及“联营采信”这一特殊模式,引发了法律实务界对混合合同定性问题的深度讨论。
案情回溯:一份名为“联营”的买卖合同
2022年,A物流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采购一批钢材,由A公司负责运输与仓储,B公司负责销售渠道,利润按照6:4比例分配。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先行垫付全部货款1200万元,并完成钢材采购与运输。但是,B公司迟迟未按约定支付其应承担的出资款,亦未启动销售环节。
半年后,A公司发现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下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其已垫付的货款及利息共计1280万元。B公司则抗辩称双方系联营关系,应共担风险,其不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诉讼策略:法律关系定性决定胜负
本案由华东地区某知名律所代理。代理律师注意到,案涉合同虽冠以“联营”之名,但实际履行方式更接近买卖合同特征。律师团队从合同目的、权利义务结构、风险承担三个维度展开论证:
第一,合同虽约定共同出资,但A公司实际承担了全部资金压力,B公司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第二,合同约定“利润分配”但未约定亏损分担机制,这与联营“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相悖。第三,A公司采购钢材并交付后,B公司承担了钢材的仓储管理责任,这实质上是转移了货物控制权,符合买卖合同“交付与付款”的核心逻辑。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上诉至省级高院。
判决要旨:穿透“联营”外衣回归交易实质
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当事人约定的名称,而应依据合同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特征进行实质性判断。本案中,双方缺乏联营合同所必需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要素,实际履行模式是A公司供货、B公司付款,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法院进一步指出,B公司既未出资也未承担经营风险,却实际占有了货物,其主张联营关系抗辩缺乏事实基础,亦有违公平原则。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启示:混合合同定性的三条实务红线
本案为商业活动中的合同定性提供了重要参考。企业法务和律师在处理类似“联营采信”案件时,应当把握三条核心红线:
其一,风险共担是联营不可动摇的底线。任何一方不承担亏损风险,仅享受利润分配,即不具备联营的实质要件。其二,资金流向是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线索。预付货款一方承担了主要财务风险,往往表明其实际履行了买方的先履行义务。其三,货物控制权转移是区分买卖合同的关键节点。一旦货物实际脱离卖方控制,卖方的主要义务即告履行完毕,转而享有要求付款的权利。
结语:法律解释中的商业理性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朴素却深刻的裁判逻辑:法律不保护身份标签,而保护交易实质。当合同设计企图以“联营”之名规避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时,法院会用穿透式思维还原商业交易的本质。对于企业而言,与其在合同上做文章,不如在权利义务条款上构建法律确定性。毕竟,在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永远是裁判的根基,任何试图通过名称游戏架空法律规则的行为,终将在法庭上无所遁形。
买卖合同定性; 风险共担; 混合合同; 商事审判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