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标的额逾两亿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合同范本转包背后的保全费承担问题推到了聚光灯下呢。某大型建筑企业将中标项目依据内部合同范本转包给关联公司施工,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转包方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由此产生数十万元保全费。这笔费用究竟应由谁承担,成为案件审理中颇具争议的焦点。
基本案情并不复杂。A公司中标某市政工程后,与B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实际施工,A公司收取管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一亿八千万元,B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方,同时将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申请查封发包方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缴纳保全费三十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保全费由败诉方发包方承担。发包方上诉认为,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B公司并非合法权利人,其申请保全的费用不应转嫁于己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全费的负担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但前提是保全申请具有正当性。B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且存在转移资产风险的情况下申请保全,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因转包合同效力问题而丧失保全申请的正当性。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合同范本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申请保全的费用承担是否受合同效力影响。有观点认为,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其保全申请亦缺乏权利基础。但主流裁判观点倾向于区分合同效力与保全申请的正当性。保全制度的功能在于保障将来判决得以执行,只要申请人在申请时存在合理的权利主张和保全必要性,即应认定其申请正当。合同效力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应在保全费承担环节先行否定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

实务中,转包链条中的保全费承担常引发连锁争议。转包方、实际施工人、发包方三方之间往往就费用分担相互推诿。部分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若转包合同对保全费承担有约定,应从其约定;无约定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败诉方承担。但若保全申请存在超标查封、恶意保全等情形,法院可酌情判令申请人分担部分费用。这一裁判思路既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诉讼权利,也对滥用保全行为形成制约。
对建筑企业而言,这一案例提供了若干实务启示。其一,合同范本中应明确约定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和分摊比例,避免争议发生后无据可依。其二,转包方应审慎评估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法律后果,在合同中设置相应追偿条款。其三,实际施工人申请保全时,应注重证据收集,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降低费用分担风险。其四,发包方在面对实际施工人保全申请时,可通过提供反担保等方式解除保全,减少因保全造成的经营影响。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保全费承担问题折射出建设工程领域转包乱象的深层矛盾。合同范本转包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在实践中仍以各种形式存在。司法裁判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同时,需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合同无效而使实际施工人陷入维权困境。保全费的合理分担,既是对程序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实体正义的追求。未来立法或司法解释可进一步明确转包情形下保全费承担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为建筑市场规范运行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