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纠纷中的执行费,看似是程序末端的一个数字,却常常成为压垮企业的还有一根稻草。2025年,最高人民法e院审结的一起直营店加盟担保纠纷案,在餐饮行业和法律圈同时引发震荡——一家知名连锁品牌的直营店因母公司担保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被法院判决承担高达标的额12%的执行费,总计超过六百万元。这个数字本身并不算天文数字,但判决书的逻辑推演,却让无数连锁企业的法务总监惊出一身冷汗。
案件始于一纸《门店经营担保协议》。某头部茶饮品牌为扩张规模,要求所有直营店与总部签署该协议,约定若直营店对外负债未能清偿,总部有权直接以直营店全部资产进行抵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2023年,一家直营店因货款纠纷被供应商起诉,总部依据担保协议主动代偿,随后向直营店追偿,并主张执行费由直营店全额承担。直营店辩称,该协议实质是总部借担保之名转嫁经营风险,且执行费标准远超合理范围,应当视为违约金过高而予调减。
一审法院支持了直营店的抗辩,认为担保协议中关于执行费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且总部未能举证实际损失高达六百万元,遂将执行费酌减至一百万元。但二审彻底翻转。承办法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的批复》精神,指出执行费并非违约赔偿,而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属于法定范畴。更关键的是,二审法院认定直营店在法律地位上虽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经营决策、财务收支完全受总部控制,实为“工具性主体”,其担保能力本就依赖于总部信用,此时再以“格式条款显失公平”为由抗拒执行费,无异于既享受品牌庇荫又逃避商业后果。最终改判直营店承担全额执行费。
这个判决之所以震动行业,在于它撕开了直营连锁模式的一层窗户纸。过去许多企业将直营店视为“自己人”,担保协议往往是走形式的内部文件,从未设想过法院会以严格的对等主体标准来审视总部与直营店之间的追偿关系。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律师在分析该案时就指出,直营店在法律上虽非独立经营者,但在担保合同关系中,法院不会自动穿透其法人面纱。如果总部在协议中主动设置了对自身有利的执行费条款,那么当直营店对外承担责任时,法院极可能机械执行合同文义,而不考虑总部的实际控制地位。
真正具有实务借鉴意义的细节,是直营店在二审阶段提出的一个反证:总部在代偿货款时,曾私下与供应商约定将诉讼费、保全费打包进货款本金,以此推高追偿基数,进而按比例放大执行费。这个事实虽然未被法院采纳,因为它属于追偿范围的计算争议,而非执行费本身的合法性争议,但它提醒所有企业法务——执行费不是孤立数字,它是债权总额的函数。你在上游阶段的任何妥协,都会在下游的执行费上被放大。

在ALB公布的2024年度争议解决典型案例中,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类案同样将目光聚焦于此。该案标的仅两百万元,但执行费谈判拉锯长达八个月,起因是担保方主张执行费应当以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价值为基数计算,而非以申请执行的债权总额为基数。中伦团队最终说服法院采纳了“实际到位财产说”,为担保方节省了约三万元执行费。这个案例没有戏剧性的翻盘,却揭示了一个普遍痛点:执行费的计算基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多数法院按债权总额预收,执行完毕后多退少补,但退费周期漫长,对现金流紧张的企业无异于二次伤害。
回到直营店话题,这次最高法院的裁判倾向实际上给连锁企业敲响了警钟:总部与直营店之间的担保安排,不能再停留在“家族内部红白脸”的认知层面。当协议文本被置于法庭上,每一句关于执行费的措辞都会被当作商业谈判的结果来解读。总部若真想为直营店兜底,不妨在协议中明确执行费由总部承担,或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而不是寄希望于法院在裁判时体谅所谓的“控制关系”。反之,直营店的管理者若想在法律框架内自保,就应当留存历次担保协议谈判、修改的往来记录,证明自己并非被动接受格式条款——这些证据在诉讼中虽不能直接推翻合同,但足以动摇法官对公平性的内心确信。
执行费从来不是一场诉讼的尾声,而是另一场商业博弈的开场。它就像一面镜子,照射出担保关系订立时双方的权力姿态。当连锁品牌试图用直营店的全部资产为整个体系背书时,不妨先问自己一句:如果有一天法院让我们为自己的协议文本买单,我们是否还笑得出来。那份沉默的判决书,或许比任何管理制度的红头文件,都更能教会企业什么是真正的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