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标的额逾亿的调解案看诉讼策略的权重
司法实践中,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鲜见呗。当一纸“保函”或“连带责任保证”落空时,债权人常面临“赢了官司、输了权利”的窘境,而担保人则试图借合同无效之机彻底免责。但无效不等于无责,更不等于担保人可以高枕无忧。近期,华东某律师事务所处理的一起标的额逾1.2亿元的设备采购融资担保纠纷,以“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调解收场,为这一细分领域提供了难得的样本。
一纸“回购承诺”引发的连锁争议
案情并不复杂,但商业结构颇具代表性。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设备所有权并出租给其使用。同时,甲公司实控人王某及关联企业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回购承诺函》,承诺在甲公司违约时无条件回购全部租赁物。后因甲公司经营恶化、租金断供,乙公司诉请甲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并要求王某与丙公司承担连带回购责任。

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抗辩称,案涉设备在合同签订时已因另案被法院查封,根本不具备“售后回租”所需的真实所有权移转基础,主合同应属“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王某与丙公司认为自应免责。
案件争议焦点由此铺开:主合同是否无效?若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比例几何?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并非当然“零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乙公司作为非金融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明知设备已涉查封、所有权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与甲公司签署售后回租合同,实质上是绕开贷款资质限制从事资金融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等行为因违背金融秩序的公序良俗原则,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具有充分依据。
但是,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担保人免责。《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明确: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的微妙之处在于,王某和丙公司出具《回购承诺函》时,不仅未对租赁物所有权状态做基本核查,还以其实际控制的资产为平台提供增信,对债权人乙公司形成“有真实交易、有足额担保”的误导。丙公司作为关联企业,对甲公司的设备查封情况更可能知情或应知。代理律师抗辩称,担保人虽非主合同当事人,但担保意思表示本身即包含对主合同真实性的确认。在明知或应知主合同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仍提供担保,即构成过错。
调解背后的胜负手:过错比例与谈判筹码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后,双方对“有过错”已无争议,真正的博弈围绕“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基数与“三分之一”上限的适用展开。乙公司主张,即便主合同无效,甲公司返还设备后仍有数千万的折价缺口,担保人应在该缺口内承担部分责任。王某与丙公司则援引司法解释,坚称即便有过错,责任上限也仅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且应扣除设备残值及已回收款项。
代理律师为王某与丙公司设计的核心策略并非单纯抗辩赔偿比例,而是利用《回购承诺函》中“回购价格以乙公司账面未收回金额为准”这一条款的无效性,反向主张该计算方式因主合同无效而丧失依据,应以租赁物实际清算价值为基础重新核算债权。这一角度迫使乙公司重新评估诉讼的时间成本与执行风险——若坚持判决,需对设备进行重新评估鉴定,周期至少延长六个月,而甲公司已处于破产边缘,可供执行的财产寥寥无几。
最终的调解方案是:王某与丙公司共同向乙公司支付2600万元,占乙公司主张全部损失(扣除已回收设备变卖款后)的约35%。这一比例高于“三分之一”的法定上限,但低于乙公司最初追偿的八成预期。双方各让一步的背后,是担保人用“清算价值重估”换取了“总额封顶”,债权人则用“时间换空间”获得了确定的现金回流。
行业启示:担保条款的设计应预设无效情形
这起调解案给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的启示是多维的。对担保人而言,出具担保前不仅要对债务人的资信做尽调,更要对主合同的基础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穿透审查。在新能源、设备租赁等重资产融资场景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交易架构极易埋下“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隐患,担保人若仅凭一纸承诺函便签章,无异于在沙地上盖楼。
对债权人而言,本案的教训在于增信措施的“有效性依赖主合同效力”。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融资方开始要求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仍承担“独立性保函”义务,或通过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效力瑕疵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来加固防线。但此类条款在司法审查中的效力仍存争议,需要辅以对担保人充分告知与书面确认的程序要件。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无法彻底“全身而退”,但赔偿范围亦非漫无边际。如何准确界定过错、如何精细核算损失基数,既是裁判者的权衡艺术,也是诉讼律师的用武之地。当大额交易遭遇合同效力地动山摇时,一份切中要害的调解方案,往往比一份纸面胜诉判决更具现实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