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一起标的额超过800万元的租户索赔案在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锤。案件的核心争议,源自一份看似平常的商铺租赁合同中,一个被双方都忽略的条款漏洞。这个漏洞,像一颗埋藏三年的暗雷,最终将整栋商业大厦的运营方拖入诉讼泥潭,也为所有涉及商业地产租赁的企业法务敲响了一记警钟。
一条被忽略的“空白”条款
故事要从2020年底说起。某知名连锁餐饮品牌(下称“A公司”)计划在华北某省会城市核心商圈租赁一栋五层独栋物业,用于打造其区域旗舰店。经过多轮谈判,A公司与该物业的产权方——某大型商业地产集团(下称“B公司”)签署了一份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总租金及相关费用预期超过一亿元。
双方在签约时,对租金递增、免租期、装修标准等核心商业条款进行了细致博弈,唯独在一处不起眼的“公共区域使用”条款上留下了空白。该条款原文约定:“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及其顾客可正常、无障碍使用大厦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大堂、电梯、消防通道及外部广场),具体使用范围及方式见附件三。” 但是,附件三在实际签署时并未被填充具体,双方都默认“按行业惯例执行”。
行业惯例的迷思
2021年,A公司旗舰店开业,初期经营顺遂。但进入2022年,B公司因集团战略调整,开始对大厦整体外立面及内部动线进行大规模改造。改造过程中,原本可直达A公司餐厅的侧门电梯被关闭,外部广场被围挡占用长达八个月,消防通道也被临时改作施工材料堆放区。
A公司客流骤降,月均营收下滑超过40%。A公司法务团队在向B公司交涉时,B公司援引合同中的“出租方有权对大厦进行合理改造”条款,以及“附件三未明确约定具体范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这才意识到,当初未完善附件三,给自己留下了致命的证明缺口。
律所介入:从“习惯法”到“默示义务”
A公司委托了北京一家专注于商业地产争议解决的律所代理此案。律所合伙人团队接手后,没有纠缠于附件三的缺失,而是另辟蹊径,从《民法典》关于合同漏洞填补和诚实信用原则切入。
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三层递进式论证:第一,合同虽有空白,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确定。第二,该区域餐饮业态对公共区域依赖性极高,属于“行业公开且必然的交易习惯”,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同商圈同类物业运营报告》显示,核心商圈餐饮门店的公共区域使用标准是明确且稳定的。第三,B公司在招租阶段,曾多次在招商手册和现场推介中展示“核心入口直达”“开放式广场引流”等商业承诺,这些虽未写入合同,但构成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的“附随义务”和“先合同义务”。
颠覆式判决:漏洞不代表免责
2023年底,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虽然附件三缺失,但根据该物业的物理结构、招商宣传以及同行业惯例,B公司的改造行为“实质性损害了承租人租赁目的的实现”,构成违约。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改造期间的部分租金损失及经营摊销共计420万元。但这仅仅只是一审。
双方均上诉。2024年初的二审却发生了戏剧性转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公共区域使用范围”的认定不够精细,但直接改判。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论证:合同漏洞不等于免责金牌。在漏洞无法通过附件填补时,应当采用“承租人合理期待标准”。B公司在改造时的通知义务、替代通道设置义务均未履行,其所谓“合同未约定”的抗辩不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违约认定的基础上,将赔偿数额大幅提升至782万元,并增加了一项“后续改造须提前60日与A公司协商并共同制定分流方案”的强制履行义务。
这个判决结果在行业内引发震动。因为它明确宣告:商业地产合同中,不能因为某些具体条款的空白,就认为出租方可以任意行使物业管理权。在漏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会主动引入“合同目的”“商业惯例”“诚信义务”来填补空缺,保护承租人的合理预期。
法律分析:合同漏洞的三重修复机制
从本案可以提炼出,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司法实践已形成三重修复路径。
第一重是“惯例填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格、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公共区域使用”即属于此类。企业法务在起草合同时,务必检查是否有“其他事项按行业惯例执行”这样的兜底条款,并确保该“惯例”在行业内有明确、一致的认知。
第二重是“法意推定”。当惯例也不明确时,法院会运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原则进行推定。例如,租赁批发市场,停车场就是必备的;租赁餐饮楼,燃气管道预留就是隐含的。这些隐含义务不需要写在合同里,法律会默认它们存在。
第三重是“诚信归责”。如果一方利用合同漏洞故意制造空白,或者明知漏洞存在却恶意利用,法院会适用《民法典》第七条的诚信原则,直接否定其抗辩权。本案中B公司声称“未约定即可任意改造”,就被二审法院认定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行业启示:别再让“惯例”成为诉讼的赌注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法务和租赁从业人员至少带来了三点直接启发。
其一,任何“按附件执行”的条款,必须确保附件在签约前即完成且双方签章确认。不要心存“先签下来,后面再补”的侥幸。商业谈判中,一旦合同签署,主动权就发生了转移。对方后续“补”的,很可能与你的真实意图大相径庭。
其二,商业地产合同中,公共区域使用权、外立面展示权、停车位配给、消防通道状态等,绝不能仅靠“不低于同行业标准”这类模糊表述。应当明确列出物理范围(如“本合同所指公共区域为地上一层至三层所有水平通道、垂直电梯编号L1-L4、地面停车位30个及东侧广场红线内全部区域”),并附上图示。量化的约定,是防止纠纷最有力的武器。
其三,当合同出现争议时,不要急于认为“没写条款就没法维权”。法律比当事人想象得更灵活、更公平。善用《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释、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的规定,往往能在看似无路的困境中打开缺口。当然,前提是你必须能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那个“惯例”和“合理期待”是真实存在的——招商手册、宣传物料、现场照片、日常使用记录,这些在平时看似无用的文件,在诉讼中都可能成为决定成败的黄金证据。
一份看似完美的合同,往往因为一条空白的条款而变成诉讼的导火索。本案782万元的赔偿数字背后,是法律对契约精神的坚守:即便合同有漏洞,也不能成为任意撕毁合理期待的通行证。对于每一位签署合同的参与者而言,守住每一个细节,本质上是守住商业合作最基本的信任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