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租赁关系中,滞纳金条款几乎成为租赁合同的“标配”。当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依约主张滞纳金,看似天经地义。但是,当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计算基数不断滚动叠加时,原本用于督促履约的条款,可能异化为压垮承租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2024年,华东地区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将这一矛盾推至聚光灯下。
该案中,某大型商业管理公司(下称“出租方”)与一家连锁餐饮企业(下称“承租方”)签订为期十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80万元,逾期支付按日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2023年,因外部经营环境骤变,承租方连续四个月未能足额支付租金,累计欠付本金320万元。出租方诉至法院,主张按合同约定计算滞纳金,金额竟高达2170万元——远超欠付租金本金本身。案件由上海某知名律所代理承租方,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提出,该滞纳金标准折算年化利率超过100%,明显过高,请求法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进行调整。一审法院部分采纳该意见,将滞纳金总额调减至欠付本金的30%。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日千分之三的约定标准确属过高,但承租方欠付时间较长、主观过错明显,且出租方因资金回笼延迟产生实际损失,最终维持一审关于调减滞纳金至约96万元(欠付本金的30%)的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的核心,实质是合同自由原则与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动态平衡。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但“过分高于”的判定标准,长期缺乏统一尺度。最高法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出,一般可以超过造成损失的30%作为认定“过分高于”的参考标准,但实务中,损失的具体举证往往困难重重。出租方常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机会成本损失,甚至商业信誉损失,而承租方则抗辩对方并无实际损失或损失极低。本案中,法院并未机械适用30%标准,而是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进行了比例调整,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这一裁判结果对商业租赁实务具有多重启示。对企业法务而言,合同审查时不应仅关注租金水平,更需警惕滞纳金条款的“滚雪球效应”。可建议在合同中设置滞纳金封顶条款,或约定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LPR上浮一定比例的计算方式,避免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陷入债务螺旋。对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不应仅依赖“过高”的泛泛主张,而应系统举证出租方的实际损失构成、承租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背景等,为法院调减提供充分依据。即便约定标准过高,若承租人长期恶意拖欠,法院未必予以大幅调减——本案中30%的调减幅度,已反映出司法对违约行为的惩戒态度。
滞纳金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维护交易秩序、填补守约方损失,而非制造暴利或惩罚工具。当滞纳金计算标准脱离市场实际,甚至成为变相的高利贷,司法裁判便需发挥矫正功能。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中千万元级金额的削减,更在于提醒市场参与者:商事合同中的每一个数字背后,都潜藏着法律风险与商业逻辑的交锋。理性的合同设计,应当让滞纳金回归其“督促履行”的本位,而非成为博弈中的暗器。对于正在或即将签订租赁合同的企业而言,与其事后依赖司法救济,不如事前将滞纳金条款纳入整体风险控制框架,审慎设定、留有余地,方能在商业波动中保有回旋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