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交易中,合同被撤销的情形并不少见,但围绕“合资代理费”展开的撤销之诉,却往往隐含着比表面更复杂的利益博弈。2024年,华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资合同纠纷案,因其涉及标的额逾两千万元的代理费争议,在地方商界与法律圈内引起不小震动。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并非合资项目本身是否盈利,而是合资一方在缔约阶段向中间人支付的“代理费”,究竟是基于真实居间服务,还是掩盖利益输送的幌子。

案情脉络清晰而曲折。2021年初,某制造业企业(下称A公司)计划拓展东南亚市场,经人介绍与当地一家资源渠道商B公司接洽。B公司实控人李某声称掌握当地政府审批的关键人脉,并以此为由,要求A公司在签署正式合资协议前,先行支付一千两百万元“项目代理费”,以保障合资公司设立和土地审批等前置程序顺利推进。A公司基于对李某及其团队的信任,加之项目时间紧迫,于2021年3月分两笔将款项打入B公司指定账户,双方另签有一份《居间服务协议》,约定代理费与合资公司设立及首期地块获取进度挂钩。
但是,协议履行远非顺遂。半年过去,合资公司注册地因环评问题被反复拖延,李某承诺的“绿色通道”始终未能兑现。A公司内部审计发觉,李某团队提供的所谓审批文件存在多处印章疑点,经初步核实竟系伪造。A公司随即停止后续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合资合作协议》及《居间服务协议》,要求B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代理费及利息,并赔偿因项目延误造成的经营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居间服务协议》的效力及可撤销性认定。合议庭指出,李某以虚构的政府关系资源为诱饵,诱使A公司错误认识其居间能力,于是做出支付代理费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依法应予撤销。法院同时查明,李某所谓的“关键人脉”并无实际运作,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商业居间的合理边界,构成民事欺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特别指出,商事合同缔约中,一方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制造虚假信赖,否则即便协议形式上完备,亦不能阻却相对方行使法定撤销权。
此案判决结果对行业有显著示范效应。在传统合资、并购交易中,为获取稀缺资源或行政批文而设置的“代理费”条款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部分中间人甚至企业高管,将商业关系包装为居间服务,实则通过高额费用进行利益捆绑或不当输送。本案的司法态度明确了三层边界:其一,居间服务必须具有真实、可验证的履行,空泛的“承诺关系”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居间行为;其二,代理费的支付节点应当与可客观化的商事成果挂钩,而非纯凭相对方的主观描述;其三,当缔约一方提供的信息存在根本性虚假,致使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时,即便合同已实际履行部分,受害方仍有权主张撤销并追索已付费用。
对于企业法务与投资人而言,此案亦是一堂实务课。在涉及境外合资、资源类项目时,对“代理费”的合规审查不应流于形式。建议在合资协议签订前,对居间方的历史业绩、政府关系公开记录进行独立背景调查,并将代理费的支付拆分为与里程碑节点强绑定的多期安排。更重要的是,合同中应加入变更与撤销条件条款,如遇居间方提供虚假资料或未能兑现关键承诺,守约方不仅可终止后续付款,还应获得已付资金的全额返还请求权及违约索赔权,避免因条款漏洞而陷入被动。
从更高维度看,司法判决的价值并不止于个案的定分止争,更在于为市场交易划定诚信坐标。合同撤销制度的本质,是对意思自治被破坏后的矫正。当商业谈判被包装成“资源对接”的话术游戏,法律便需回到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上,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通道。这起案件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合资合同的每一笔费用,都应建基于真实的履约能力与透明的信息披露之上。所谓的“代理费”,若失去了事实支撑,终究会坍塌为法律上的无效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