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持续三年的合同欺诈纠纷,让一家头部物业公司陷入了比败诉更尴尬的境地:法院认定了欺诈事实,撤销了合同,却对该公司主张的数千万元利息损失只字未提啦。代理此案的律师在结案后感慨,合同欺诈案件中的利息计算,远比认定欺诈本身更为复杂。
这正是近年来法律圈频繁讨论的一个实务痛点。当合同因欺诈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后,财产返还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利息如何界定,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物业公司作为受害方,往往在胜诉后面临“赢了道理、输了真金白银”的困局。
案例:某物业公司收购科技公司股权后的追偿之诉
2023年,某知名物业公司(下称“A公司”)以1.2亿元收购某科技公司(下称“B公司”)60%股权,意图布局社区智慧安防系统。交易完成后,A公司发现B公司核心专利技术存在重大权属争议,且B公司原股东在尽调过程中刻意隐瞒了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更严重的是,B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虚增了上一年度营收约4000万元。
A公司随即委托某头部律所提起诉讼,主张B公司原股东构成合同欺诈,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转让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欺诈成立,判决撤销合同,B公司原股东返还1.2亿元转让款,但仅支持了自付款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LPR计算的利息,对于A公司主张的因资金占用导致的融资成本差额、机会损失等近2000万元,法院以“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与欺诈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未予支持。
判决的行业冲击在于:法院虽然援引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后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的规定,但在利息起算点和计算标准上采取了极为保守的立场。法院认为,A公司在交易前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利息损失进行了大幅限缩。
欺诈与利息的法律纠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的“损失”是否包含利息,法律并未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公报案例中曾指出,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义务属于不当得利返还性质,利息作为法定孳息应当一并返还。但实务中的分歧在于:利息是自合同成立时起算,还是自撤销判决生效时起算?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还是LPR计算?如果受害方自身存在审查过失,利息是否应当扣减?
上述案例中,法院实际上采取了“过错相抵”的思路,将A公司的尽调疏忽作为减少利息赔偿的理由。这一裁判逻辑在物业公司收购类欺诈案件中颇具代表性——法院倾向于认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更高的审慎义务,其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切断了部分利息损失与欺诈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
物业公司的实务困境与应对
物业公司参与股权收购或重大合同交易时,往往更关注标的物的物理边界和运营数据,而对隐性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瑕疵、财务真实性等缺乏深度核查能力。一旦遭遇欺诈,除返还本金外,利息损失、融资成本、整合投入等间接损失能否获赔,高度依赖举证质量和法院的自由裁量。
从实务角度,物业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欺诈情形下的利息计算方式,例如约定“若因一方欺诈导致合同被撤销,欺诈方应按年化X%的标准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且不得以受害方未尽审查义务为由抗辩”。此类条款虽不能完全排除法院的调整,但可为后续诉讼提供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同时,在诉讼策略上,应将利息损失与融资成本、资金占用事实进行精细化举证,避免笼统主张“利息损失”。例如,若收购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应提供贷款合同、付息凭证,将利息损失具体化为实际发生的融资成本,这样就增强与欺诈行为之间的因果关联。

合同起草栏目的启示
合同欺诈案件中的利息问题,本质上是法律对交易安全与风险分配的价值选择。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事前在合同中嵌入明确的利息赔偿条款,事中保留完整的资金流水和融资凭证,事后在诉讼中精准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是打破“赢了官司算不清账”困局的三重保障。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保护对风险视而不见的交易者。在合同欺诈的利息迷局中,唯有将法律条款转化为可操作的合同语言,将诉讼主张建立在扎实的证据链条之上,物业公司才能真正从欺诈的阴影中走出来,让胜诉的判决书变成可兑现的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