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胜诉判决,三方利益纠葛,代理费究竟该由谁买单?这个问题的答案,远比法条字面复杂。
案件缘起于一家中型建筑企业——某建设集团——因承接大型市政工程需要,将部分标段转包给李某实际施工。双方在转包合同中约定,若因工程款发生争议,由建设集团负责聘请律师,代理费从应付李某的工程款中扣除。后项目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陷入停滞,李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方及建设集团,追索工程款及利息。建设集团委托某律所应诉并提起反诉,最终生效判决确认发包方欠付工程款逾两千万元,建设集团对李某的转包款支付义务相应扣减。但围绕一笔六十余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建设集团与李某再起争端:建设集团主张按合同约定从李某应得款项中直接扣除,李某则辩称该代理费系建设集团自身诉讼支出,与自己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转包合同中的代理费负担条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从李某工程款中扣除。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代理费负担条款具有“风险代理”性质,但建设集团并未在诉讼中为李某利益单独主张权利,其委托律师的核心目的在于对抗发包方以减轻自身付款压力,属于履行自身义务的成本,不应转嫁给李某。最终,二审法院仅支持了建设集团因反诉李某而实际发生的部分代理费,其余由建设集团自行承担。
这个案例的戏剧性在于,它揭开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实务盲区:在建设工程转包、分包链条中,代理费条款往往被视为“附随性约定”,却在实际履行中成为压垮实际施工人利润的末了说一根稻草。从法律定性上看,代理费负担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合同约定范畴,但其正当性边界需结合第五百零九条诚信原则与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规则综合判断。当转包人利用缔约优势,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诉讼成本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时,该条款的效力便面临挑战。二审法院的改判逻辑,实质上运用了“利益衡量”方法:代理费支出是否直接服务于相对方利益,是否为其所明知并同意,是否超出合理预期,构成判断其可否转嫁的核心标准。
对律师同行而言,此案提示我们,在起草或审查转包、分包合同时,代理费条款不能简单套用模板。应当明确区分“为维护共同利益”与“为维护单方利益”的诉讼支出,并设置相应的通知、协商与费用分担机制。对企业法务来说,若己方处于转包人地位,试图通过合同条款锁定代理费转嫁,需审慎评估条款的公平性与可执行性,避免在争议发生后被认定为无效或显失公平。对实际施工人而言,签约前对代理费条款提出异议或要求限定适用范围,是防范后续利润侵蚀的关键一步。

司法实践对这类“隐形转嫁”的否定性评价,折射出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代理费不是可以随意搬运的筹码,它背后是诉讼风险的分配与契约正义的边界。当一纸合同试图将一方维权的成本悄然转嫁给另一方时,法院的裁判实际上是在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在商业链条的博弈中,谁有权决定正义的价格,又由谁来买单。这个问题的答案,最终将塑造一个更加透明、可预期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