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秋,一起标的额逾八千万元的货款纠纷案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落下帷幕呗。与多数对簿公堂的商事案件不同,这起案件没有惊天动地的证据突袭,没有剑拔弩张的庭审交锋,其核心争议竟聚焦于一份看似寻常的《对账单》上几个未被勾选的方框。而这份对账单的效力认定,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前后跨越四年,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一锤定音。
这起案件,是笔者所在律所近年来处理的众多“协议审查”与“对账再审”交叉领域的典型案例之一。当事人A公司是华东地区一家大型建材供应商,B公司为其长期合作的地产开发商。2019年末,双方就三年来的数百笔供货进行年终对账。B公司财务人员出具了一份自行打印的《对账单》,列明了累计供货总额及已付金额,并注明“应付尾款83,217,456元”。A公司经办人核对后加盖公章确认。但是,该对账单底部有一行小字:“除上述金额外,双方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是 □否”,A公司经办人既未勾选“是”,也未勾选“否”。正是这处留白,引爆了后续全部纠纷。
2020年初,B公司以对账单上未明确“无其他争议”为由,主张双方间另有三笔合计约两千万元的“工程抵款协议”未纳入对账范围,要求从尾款中扣除。A公司则坚称,对账单即为最终结算凭证,B公司事后反悔是对协议审查的严重失序。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认为对账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却改判支持B公司,理由是对账单中“争议与否”的提示性条款未被勾选,应视为对潜在争议的保留。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再审阶段,合议庭将审查焦点精准锁定于三个法律问题:其一,对账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结算协议”还是“债权确认书”?其二,当事人未对提示性选项作出选择时,能否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关于“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推导出“保留争议”的结论?其三,B公司主张的“工程抵款协议”与此前长期对账惯例是否存在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给出了清晰回应。裁定书指出,基于双方连续四年、每年对账且均以对账单作为付款依据的交易习惯,对账单不仅是债权凭证,更构成一份独立的结算协议。对于未勾选项,合议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书证的理解规则,强调“沉默”不能不受限制地解释为意思表示,尤其当这种解释将颠覆长期稳定的商业结算秩序时。最终,最高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结论,全额支持了A公司的再审请求。A公司不仅追回全部尾款,还获得了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商事交易中的协议审查实务具有教科书式的警示意义。从A公司角度看,其胜诉有赖于“交易习惯”这一强有力的证据链——四年对账周期、以往对账单均被双方完整履行。但若换作一家没有此类稳定交易记录的初创企业,同一份对账单的“留白”可能就会引发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提醒企业法务:协议审查绝非走过场,哪怕是对账单中一个复选框的勾选,都需要结合交易背景、历史惯例和对方缔约目的进行综合研判。B公司的败诉则提供了一个反面教材:试图利用合同文本中的微小疏漏,进行事后反悔型抗辩,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成功率低,更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受到负面评价。
从行业维度看,该案折射出近三年来法院系统对“结算类文件”效力认定的裁判趋势变化。过往一些地方法院倾向于“文本严格主义”,认为未勾选项即存在事实争点,进而启动实体审理;如今,以最高法为代表的裁判观点正加速向“商事外观主义”与“信赖保护”倾斜——只要结算文件在形式上具备完整性和确定性,且双方已按此持续履行,法院便倾向于尊重既存的交易结果,以此遏制投机性诉讼。
一份留白的对账单,在四年间经历三次审判,最终赢回了八千万元的商业信用。这提醒每一位法律从业者:合同审查的精细度,直接决定事后博弈的筹码。但我们同样应当看到,司法系统通过再审程序矫正的不仅是个案的不公,更是向市场传递一个明确信号——商事活动中的诚实守信与合理的信赖期待,将受到制度的坚定维护。当企业把功夫下在交易前的协议审查上,把责任落在对账中的每一处细节上,司法就无需在“沉默”的迷雾中去艰难寻找公平的真意。这或许是本案留给我们最有价值的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