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领域,“联营”二字常被视作灵活合作的代名词。但是,当商铺经营不善、合作方拖欠款项时,这份“联营”究竟是共同经营,还是披着合作外衣的租赁?2024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商铺合作纠纷案,给出了值得行业深思的答案。
案情回溯:一份名为联营实为租赁的合同
2021年,北京某商业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与一家餐饮品牌签订《联营合同》,约定由管理公司提供位于朝阳区核心商圈的300平方米经营场地,餐饮品牌负责装修、运营及日常管理。合同明确写明“联营合作”,收益按销售额比例分成,餐饮品牌每月向管理公司支付“保底收益+提成”。为促成合作,餐饮品牌缴纳了14万元履约保证金。
经营一年后,餐饮品牌因客流不足连续亏损,累计拖欠“保底收益”及物业费、水电费超过30万元。管理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将该品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追偿欠款。餐饮品牌则辩称,双方是联营合作关系,应共担经营风险,管理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更不应没收保证金。

争议焦点:联营合同的本质如何界定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在法律性质上究竟是联营合同,还是名为联营实为商铺租赁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中,联营各方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租赁合同的核心则是出租人提供场地,承租人支付租金,经营风险由承租人独立承担。
审理此案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团队提出关键突破口:虽然合同冠以“联营”之名,但管理公司仅提供场地,不参与任何实际经营活动;餐饮品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谓“保底收益”实质是按月固定收取的费用,与销售额无明显浮动关系。这些特征表明,双方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经营关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合同虽名为“联营”,但不具备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实质上构成商铺租赁合同关系。管理公司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追偿欠款。最终判决支持了管理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
这一判决并非个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判断合同性质不应仅凭名称,而应依据合同所反映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在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如一方仅提供场地和管理服务,另一方独立负责经营、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即使合同约定收益分成模式,也应认定为租赁关系。广东高院在一起再审案件中更强调,联营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以合同名称认定。
这些裁判逻辑的核心在于穿透合同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对于商业地产领域常见的“联营+保底”模式,如果管理方不承担经营亏损风险、不参与日常管理,那么“保底收益”本质上就是固定租金,“联营”只是法律外观。
行业合规启示:商业模式与法律定性的匹配
本案给商业地产运营方和商户同时敲响了警钟。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如果希望建立真实的联营关系,就应当在实际经营层面体现“共营共担”:参与商户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承担部分经营成本或亏损风险,收益分配与经营业绩真正挂钩。反之,若仅想获取稳定的场地收益,则直接签订租赁合同更为稳妥,以免在纠纷发生时合同性质被司法重新定性,导致保证金没收、欠款追偿等条款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
对于商户而言,签订“联营合同”时需仔细审阅条款,明确自身实际承担的经营风险范围。如果发现管理公司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即便合同名称是“联营”,也要做好其本质是租赁的心理准备和法律应对方案。
商业模式的创新值得鼓励,但法律定性的确定性同样不容忽视。当合同形式与实质出现偏差,司法最终会以穿透式审判还原法律关系本貌。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务必将法律定性风险纳入商业考量,让合同名实相符,才能在合作出现裂痕时,守住所期待的法律保护。
结语
商铺联营合同的定性之争,本质上是商业创新与法律确定性之间的博弈。司法裁判的智慧在于既不扼杀市场活力,又坚守法律规则的底线。在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无论是地产运营方还是品牌商户,都应当意识到:名字可以创新,但权利义务不能含糊。一份经得起法律推敲的合同,才是商业合作最坚实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