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同时挂着“代理服务”的招牌,当律师承诺“败诉不收费”却最终被客户追索代理费,这起案件在近年的法律服务圈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呗。2024年,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以“败诉不收费”条款的效力认定为核心,不仅刷新了行业对风险代理的认知,更让“融资败诉”四个字从商业术语变成了法律命题。
7000万融资背后的代理迷局
案件当事人一方是某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另一方则是北京一家以商事诉讼见长的律师事务所。2022年,该融资租赁公司因一桩标的额达7000万元的售后回租项目发生违约争议,委托该律所代理诉讼。双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若案件败诉或未实现回收目标,代理费全额免除;若胜诉或成功回收款项,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2%收取风险代理费。
但是,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融资租赁公司败诉,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律所不仅未主张代理费,反而被委托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融资租赁公司认为,律所在代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能充分调取关键证据、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以败诉收场”,要求律所赔偿因败诉造成的损失高达300余万元。
败诉不收费,究竟免的是“债”还是“责”?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败诉不收费”条款的法律性质认定。是纯粹的报酬豁免条款,还是隐含了律所对案件结果的承诺乃至保证?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双方虽名为风险代理,但律所在签约时反复强调“专业胜诉率”“全额回收有把握”,实际上构成了对诉讼结果的隐性担保。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中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因此呢该条款若被解释为结果承诺,应属无效。

而律所方面的抗辩则更为专业:风险代理的本质是双方共担诉讼风险,“败诉不收费”只是对代理人报酬的调整机制,并非对案件结果的绝对承诺。法律没有禁止律师在风险代理中表达专业判断,只要未明确出具“包赢”承诺,就不构成违规。更何况,本案中律所为案件付出了实际劳动,包括法律研究、证据整理、开庭代理等,败诉结果与律所的专业努力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败诉不收费”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融资租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律所存在重大过失或违约行为,法院最终驳回了其索赔请求。这一判决结果看似维护了律所权益,却留下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风险代理中的“败诉”究竟如何定义?如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确实存在明显过错,但案件仍然败诉,律所是否应当既免收代理费,又承担赔偿责任?
行业启示:风险代理不能成为“免责护身符”
这起案件之所以在法律圈引发广泛讨论,正是因为它触及了风险代理模式的敏感地带。从2023年至2025年间,多地律协和法院陆续发布风险代理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核心焦点可归纳为三条:其一,风险代理的“风险”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而非单向转嫁给委托人;其二,“败诉不收费”不等于“过错不担责”,若律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仍应承担法律责任;其三,风险代理合同的条款设计必须清晰明确,尤其要界定“败诉”“胜诉”“回收目标”等关键概念,避免产生歧义。
对于律师同行而言,这起案件是一记警钟:风险代理并非万全之策,承诺“败诉不收费”前,务必评估自身能否承担案件失败的全部后果。对于企业法务来说,选择风险代理模式时,不应只关注“不收费”的优惠条件,更应评估律所的专业资质、案件风险以及代理合同的权责边界。毕竟,法律服务的价值从来不仅体现在胜诉结果上,更体现在代理过程中的专业判断与风险控制。
融资败诉不收费的条款,折射出法律服务市场对风险分配的复杂博弈。在商业与法律交织的灰色地带,唯有精确的合同设计、审慎的专业判断和清晰的权责划分,才能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代理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