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品牌授权”成为轻资产扩张的标配打法,挂靠者与授权方之间那层薄薄的合同纸,究竟能挡住多少法律风险?2025年,华东某省高院终审的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给市场敲了一记警钟:一位仅收取品牌管理费的授权方老板,因被授权方违规经营引发群体性纠纷,最终被判承担近千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一出,业内哗然——原来“只收钱、不管事”的授权模式,暗藏如此巨大的责任敞口。

该案中,某餐饮管理公司(下称“授权方”)将其注册的餐饮品牌及标准化运营体系授权给自然人李某使用,约定李某以该品牌名义开设门店,每年支付品牌使用费30万元。授权合同明确载明“双方系独立法律关系,被授权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李某经营期间,以品牌方名义对外大量采购食材,并向多名供货商签发以品牌命名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因李某资金链断裂,门店关停,欠付供货商货款及员工工资合计约1200万元。供货商与员工将李某及授权方一并诉至法院,主张授权方作为品牌权利人,应对被授权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曾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授权方不承担责任。但二审法院改判,理由颇具深意:授权方在授权合同中未对品牌使用的具体门店标识、采购渠道、财务披露作出任何限制性约定,且在李某以品牌名义对外交易过程中,授权方曾多次参与其供应商洽谈会,并对门店装修、菜单定价进行实际指导。法院认定,授权方虽未直接参与李某的采购决策,但其行为已构成“对品牌使用的实际控制与管理”,使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李某系代表该品牌体系运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法理,授权方应对李某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一判决推翻了行业长期默认的“授权即切割”的认知。以往,许多品牌方认为,只要在合同中写明“独立主体、自负盈亏”,就能将经营风险完全隔离。但司法实践正越来越倾向于穿透合同形式,审查授权方的实际管控程度。该案的另一个关键细节是,授权方老板个人名下有多处资产,且与公司财务混同,法院据此将其个人纳入责任主体,这再次印证了“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在侵权场景下的适用范围正在扩大。
对品牌授权方而言,这起案件提供了三条可操作的实务警示。其一,授权合同必须嵌入“负面清单”,诸如禁止以品牌名义对外融资、开具票据、超额度采购等行为,并设置品牌方的定期审计权与单方解约权。其二,授权方应避免对加盟门店的经营细节进行“事实性管理”,如定价、选品、员工培训等,一旦形成控制外观,法院极可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其三,建议设立独立的品牌运营公司作为授权主体,并严格做到财务独立、人员独立,防止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避免老板个人被“穿透”追责。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起案例折射出我国商事司法对“形式合规”与“实质公平”的权衡。品牌授权本是一种高效配置商誉资源的商业模式,但如果授权方只享有品牌溢价带来的利益,而不承担品牌滥用引发的风险,显然有违诚信原则与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多份指导意见中强调,应“根据行为的法律效果而非合同名称来认定责任”,这为法院穿透授权合同、追索实际控制人提供了裁判依据。对于正在快速扩张的品牌连锁企业,与其在风险爆发后懊悔“合同没写细”,不如在授权之初就建立完整的风险防火墙体系。
一个品牌的含金量,不仅体现在消费者端的口碑,更体现在危机时刻的责任担当。当授权老板既想要品牌授权费,又不想承担任何运营风险时,法律会用最直接的方式告诉他:权利与义务从来不可分割。这起千万级赔偿案,为整个行业的合规升级写下了生动的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