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在快递物流行业内部引发了不小的震动呗。案件的主角并非大型快递巨头,而是一名普通的快递员和一家区域配送承包商。纠纷的起点,是一份被业内俗称为“全风险承包”的保证书。快递员王某在入职时,按承包商要求签署了一份《配送承包责任书》,其中明确载明:王某自备车辆,自行安排配送路线,并承诺对配送过程中的一切货损、交通事故及客户投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全风险自负”。承包商则主张,双方系平等的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剧情在王某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反转。王某因需赔偿高额货物损失,与承包商对簿公堂。承包商依据保证书,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货物赔偿及事故连带责任,并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承担工伤责任。该案历经仲裁与两审,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令许多试图以“承包”之名规避用工风险的平台及承包商感到意外的寒意。
法院在判决中并未简单采信保证书的名目,而是穿透形式看实质。承办法官在释法明理中指出,尽管王某签署了承包协议并有“全风险”承诺,但其劳动过程仍受承包商派单系统的控制,其每日接单量、送达时效及客户评价均纳入承包商的绩效考核体系,且王某使用的车辆虽系自备,但车身及工服均印有该承包商品牌标识。基于此,法院认定双方关系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上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遂判决确认王某在事故发生时与承包商存在劳动关系,承包商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基于公平原则,酌定王某需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货损承担部分责任,但免除了其基于格式条款所形成的“无限连带赔偿”义务。
这起案件的代理律所在此类新兴业态争议中颇具代表性。该所律师在复盘时强调,当下大量快递、外卖及网约车平台,正试图通过“承揽协议”“众包协议”等法律外壳,将传统用工关系悄然解构为市场交易关系。但是,司法裁判的主流趋势已明确:判断法律关系性质,不能依赖合同名称,而应审视实质的用工管理强度。该案折射出的核心法律争议,即“保证书”或“承诺函”能否成为用人单位转嫁经营风险、免除法定强制义务的护身符。从《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定,到《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强制性规范,均明确了契约自由不能突破劳动基准的底线。当企业将经营中固有的商业风险——如货损、交通事故——通过一纸“全风险承诺”完全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时,该条款极易被认定为无效或显失公平。
此案对快递行业乃至整个灵活用工市场的启示是多维的。对快递员及骑手而言,在签署任何带有“自负盈亏”“全风险”字样的文件时,应保持高度警觉,这并不仅仅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更可能关乎其未来的工伤救济与社会保障。对物流承包商及平台企业而言,一纸形式上的“合作关系”并不能筑起用工风险的防火墙。若日常管理中存在排班、罚款、统一着装、严格时效考核等强控制手段,即便签有“全风险承包书”,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进而需承担包括未缴社保、工伤赔偿、经济补偿在内的全部法定责任。这种做法带来的法律成本与品牌声誉风险,远高于妥善合规缴纳社保的支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经验,更在于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快递员群体是新就业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奔波于城市末梢,承担着社会运转不可或缺的配送功能。保证纠纷中“全风险”条款的司法认定,不仅是一次个案的权利义务划分,更是司法对资本逐利边界的一次理性框定。鼓励灵活用工的创新,不等于允许以“承包”之名行规避法律强制义务之实。保障每一位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时不至于“裸奔”,才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基石。从长远计,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行业协会,都宜引导企业建立更为透明、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而非将所有的“意外”都转化为劳动者肩头的枷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