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纠纷日益频发的今天,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欠款本是正当权利,但近年来,部分案件中催收行为逐渐偏离合法轨道,出现了从“追债”向“扩张催收”演变的趋势哟。所谓“扩张催收”,不仅包括对债务人本人的过度骚扰,更指向对担保人、亲属、同事甚至关联企业的无差别施压,乃至虚构债务、伪造证据等恶劣手段。这类行为不仅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更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债权丧失司法保护。
从“有理”到“无理”:一起典型案例的启示
2024年,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借贷纠纷案。某民营企业家李某因企业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8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并以名下房产作抵押。借款到期后,李某因资金链断裂未能偿还本息,王某遂委托某催收公司介入。但是,催收手段迅速失控:催收人员不仅每日数十次电话骚扰李某本人,还向其70岁母亲、正在读初中的女儿以及公司20多名员工群发带有侮辱性字眼的催收短信,甚至派人到李某公司门口拉横幅,严重干扰正常经营。
更得注意,王某在催收过程中发现李某的弟弟曾在一张借款协议见证人处签字,便单方面将李某弟弟列为“共同借款人”,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某提交的“证据”中,有部分催收录音被剪接、微信聊天记录被选择性截取,甚至伪造了李某弟弟同意共同借款的承诺书。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对李某弟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明确指出:第一,见证人与保证人、共同借款人法律身份截然不同,在无明确担保意思表示或共同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王某的催收行为已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相关“承诺书”因无法证明真实性不予采信;第三,王某对李某亲属及公司员工的骚扰行为,已超出合法维权的边界,法院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训诫,并酌情减少支持部分利息。
“扩张催收”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这起案件折射出借贷纠纷中“扩张催收”的典型特征:将债务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甚至无关第三方卷入纠纷,试图通过制造社会性压力逼迫债务人还款。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做法存在多重风险。
首先,催收对象的扩张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68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担保责任必须基于明确的意思表示。只有明确签署保证合同或具备保证条款的协议,第三方才可能承担责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见证人身份,均不能自动推导出担保义务。将无关人员列为债务主张对象,本质上是滥用诉讼权利。
其次呢,催收手段的过度化可能构成侵权。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第1034条保护个人信息。频繁骚扰、群发侮辱信息、公开债务人个人信息等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第253条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最新司法实践中,已有催收人员因发送威胁信息、跟踪骚扰等行为被判处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再次,虚假诉讼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债权人为扩大追偿对象,不惜伪造证据、虚构担保事实。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中,多起案件因债权人伪造借条、捏造担保关系被法院驳回,部分当事人还因虚假诉讼被处以罚款或移送公安机关。法院对“扩张催收”的审查日趋严格,尤其在证据真实性存疑时,更倾向于保护弱势方的程序正义。
对行业及当事人的启示
对于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及律师同行而言,“扩张催收”短期内或许能提高回款率,但长期看代价巨大。一旦被认定存在恶意催收或虚假诉讼,法院不仅可能全额驳回诉讼请求,还可能在计算利息、违约金时对债权人课以惩罚性缩减。更重要的是,大量“以诉促调”策略因证据瑕疵被推翻,反而拉长回款周期、增加诉讼成本。

对债务人及担保人来说,面对不合理的扩张催收,应当理性应对、及时取证。对于骚扰短信、电话录音、侮辱性信息等,应完整保存并做公证;对于被列为“共同借款人”的无关人士,应第一时间向法院说明身份、提交反证,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若催收行为已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或社会评价,可以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另行起诉索赔。
合法催收与违法侵扰之间,往往只隔着一层程序正义的薄纱。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扩张催收”的态度已经从“适度容忍”转向“严格规制”。2024年多省高院发布的审判指导意见均强调,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对超出必要限度的催收行为给予负面评价。借贷从来不是无底线的游戏,法律保护的永远是诚信且守规矩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