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某知名连锁茶饮品牌在华南地区的三十余家加盟店同时陷入停摆罢了。表面看是供应链中断,实则源于两位合伙人之间的控制权争夺。这场纠纷最终并未走向法院,而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出乎不少业内人士预料:支持了原告方要求解散合伙体并清算全部加盟门店资产的请求,同时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品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这起案件至今未进入公众视野,但其代理律所——金杜律师事务所曾在2025年ALB中国法律大奖的参评材料中隐去当事人信息后披露了核心争议点,旋即引发业内对加盟店合伙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重新审视。
合伙型加盟的法律定性困境
加盟店常见的商业结构是品牌方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实际出资和经营往往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体完成。这种双层法律关系一旦出现裂痕,开头说面临的是定性问题:合伙协议与特许经营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还是可以合并处理?前述茶饮品牌案中,被告方主张品牌方对合伙体的经营损失负有连带责任,理由是品牌方的区域保护承诺未能兑现,导致单店营收远低于招商时的测算模型。仲裁庭最终认定,合伙体与品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品牌方的义务仅对签约加盟商(即合伙体中的一名合伙人)产生,不当然延伸至其他合伙人。这一认定厘清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加盟合伙场景中的适用边界,也意味着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纠纷,不能轻易将品牌方拉入仲裁程序。

仲裁相较于诉讼的独特优势
加盟店合伙纠纷往往涉及跨区域门店、复杂财务流水以及需要快速保全的租赁权益。前述案件中,从立案到裁决仅用时七个月,这得益于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和当事人对仲裁员专业背景的选定权。代理律师在事后撰写的实务文章中特别提到,双方共同选定了一位具有连锁经营行业背景的仲裁员,使得庭审对“单店盈利模型”“区域饱和度”等商业概念的理解成本大幅降低。对比诉讼程序可能经历的管辖权异议、鉴定评估、两审终审等环节,仲裁在效率上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效率的另一面是救济途径的收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极为有限,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仲裁条款起草阶段就必须对仲裁范围、仲裁地、语言、保全转递等细节做足功课。
从个案看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设计
回溯该案争议焦点,合伙协议中关于退出机制的约定过于笼统,仅写明“一方退伙时,另一方有权优先受让财产份额”,却未明确受让价格的计算基准日、评估方法以及品牌方是否参与受让。仲裁庭最终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以退伙时合伙财产扣除债务后的净值作为基准,参照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门店设备、会员数据、租赁权益的估值,确定了受让价格。这一计算方式虽然公允,但评估费用和时间成本由双方分担,实际上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总成本。对于正在筹备或已经运营加盟店合伙体的当事人而言,在协议中预先约定“僵局破解条款”——例如强制收购触发条件、买卖式期权定价公式、专家裁决前置程序——远比事后争论“公平与否”更具商业理性。
品牌方的风险隔离与合规启示
该案裁决后,品牌方虽未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仲裁过程中暴露出的招商宣传合规瑕疵——如未在合同中明确“营收测算不构成承诺”的免责声明——仍被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作为背景事实予以记载。这提示品牌方,即便不直接卷入合伙纠纷,其招商文件、区域保护政策、供应链承诺函等材料,都可能成为合伙人之间互相攻击的证据。更为稳健的做法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增设“合伙体内部争议解决指引条款”,明确要求加盟商披露实际合伙人信息,并约定合伙人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得对抗品牌方的统一管理权。
加盟店合伙纠纷的仲裁解决,本质上是将商业合作中的信任破裂转化为可执行的财产分配方案。仲裁庭并非万能,它无法修复已经瓦解的合伙关系,但可以通过对合同条款的严格解释和对商业惯例的尊重,为当事人提供一条相对可预期的退出通道。真正值得从业者关注的,不是某一次裁决的胜负,而是如何在一开始就把退出规则写清楚——让合伙协议成为商业合作的导航图,而非纠纷发生后的考古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