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餐饮管理公司通过居间人牵线,与某知名品牌签署了加盟合同,支付了高额加盟费与保证金。但是,店铺尚未开业,品牌方却因自身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加盟商血本无归,愤而将居间人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居间费用并赔偿损失。这起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最终以居间人退还部分居间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收场。判决一出,引发业内热议:居间人究竟只是“牵线搭桥”的信息中介,还是需要对加盟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居间合同的法律底色
居间合同,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传统理解中,居间人的核心义务是“如实报告”——即将其所知悉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委托人,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但在加盟场景中,居间人扮演的角色往往远超“信息掮客”。他们参与项目考察、协助谈判、甚至代为收取费用,其行为实质上已介入合同缔结的深层环节。法律上的模糊地带便由此产生:居间人的审查义务边界究竟划在哪里?是仅对表面信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需对项目商业可行性与品牌方资信状况进行实质核验?
案例的启示:居间人不能“一推了之”
在上述盈科代理的案件中,法院裁判逻辑颇具代表性。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居间人在推荐项目时,未对品牌方的特许经营资质、实际经营状况及已存续加盟店的盈利情况作必要核实,仅凭品牌方单方提供的宣传材料即向加盟商极力推介。更为关键的是,居间人明知品牌方在签约前已出现拖欠供应商货款、门店大量关闭等异常信号,却未向加盟商如实披露。
法院最终认定,居间人未尽到勤勉、审慎的居间义务,其行为与加盟商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未全额支持加盟商的索赔请求,但判令居间人退还部分居间费用,并就加盟商的部分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的示范意义在于:居间人的义务并非消极的“不撒谎”,而是积极的“去核实”与“去披露”。
行业启示:从“佣金驱动”到“责任驱动”
加盟居间行业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状态。部分居间机构以“快速回本”“稳赚不赔”为噱头,收取高额居间费后便对加盟商的后期经营漠不关心。一旦品牌方爆雷,居间人便以“我们只是中间人”为由抽身而退。本案的裁判取向无疑给这一行业敲响了警钟。
对于企业法务而言,在设计加盟居间合作时,应将居间人的尽调义务明确写入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须对品牌方的特许经营备案、诉讼记录、行政处罚、加盟店存活率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书面尽调报告。同时,应约定居间人在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情形下的违约责任与赔偿范围,避免事后因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
对于律师同行而言,代理此类案件需注意证据链的构建。居间人是否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往往取决于双方的沟通记录、居间人出具的宣传资料、以及其对品牌方财务状况的知悉程度。电子证据的固定、证人证言的采集、以及行业惯例的引用,都可能成为胜诉的关键支点。
商业与法律的平衡
当然,居间合同并非无限责任合同。居间人的义务应以“合理注意”为边界,不能苛求其对所有商业风险承担担保责任。加盟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商业行为,加盟商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也负有基本的尽职调查义务。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应让居间人成为加盟失败的兜底者。
本案的真正价值,在于为居间服务划定了更为清晰的权责边界:居间人可以收钱,但不能“闭着眼睛收钱”;居间人不必保证加盟商一定盈利,但必须将已知的风险如实告知。当“撮合者”角色滑向“共谋者”或“失职者”时,法律自会亮出红牌。
居间合同加盟商起诉的背后,是商业模式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的持续博弈。每一次判例的更新,都是对市场参与者行为边界的重新定义。对于行走在加盟这条路上的各方而言,唯有敬畏规则、勤勉尽责,方能在商业浪潮中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