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锁经营行业,直营店店长或核心员工向公司缴纳“风险金”“保证金”“经营责任金”的做法并不鲜见。企业将其视为风险对冲工具,员工则将其看作入职或晋升的隐性门槛。当企业发生重组、业务线裁撤或直营体系收缩时,这笔沉淀在账上的资金往往成为劳资冲突的引爆点。近三年,法律圈围绕“风险金”的讨论从劳动争议仲裁延伸至公司治理与合规领域,争议焦点集中于:这笔钱究竟是员工自愿的投资、内部承包的对价,还是变相的违法收费?

某知名连锁餐饮企业重组案颇具代表性。该企业在全国拥有数百家直营门店,2023年起启动组织架构调整,将部分区域直营店转为加盟,同时裁撤大区管理层。重组过程中,三十余名店长联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此前缴纳的“门店风险金”,人均金额从八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合计标的额超过六百万元。企业方抗辩称,风险金系店长自愿参与“门店合伙制”的出资,双方签署了《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门店超额利润按比例分红,风险金用于冲抵经营亏损,属于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共担安排。劳动者一方则主张,缴纳风险金是晋升店长的前置条件,日常经营中的采购、定价、人员调配均受公司统一管控,所谓“合伙”并无共担风险的实质,公司收取并长期占用该笔资金缺乏合法依据。
案件由华东地区某省级高院终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风险金性质的关键不在于协议名称,而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配置。涉案店长虽签署了责任书,但其薪酬结构仍以固定工资为主,经营亏损的最终承担方仍是公司,店长对门店并无独立的经营决策权,所谓“分红”实质是绩效提成的变形。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以“风险金”“保证金”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存在书面约定,亦属无效。最终判决企业返还全部风险金,并支付相应占用期间的利息。该案经Legal 500收录的某精品律所代理劳动者一方,裁决结果在连锁零售行业引发广泛讨论,多家企业开始自查内部“责任金”制度。
此案的法律逻辑值得拆解。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实践中,企业常以“自愿签署”“合伙出资”“承包押金”等外观规避该条款,但司法审查普遍采取实质判断标准:劳动者是否享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是否参与利润分配的议价、亏损承担是否具有对等性。若答案是否定的,风险金便难逃“变相收费”的定性。值得补充的是,若企业确与劳动者建立了真实的合伙关系或内部承包关系,且劳动者具备独立经营地位,相关出资约定在民商事框架下并非当然无效——但这一边界极为狭窄,企业稍有不慎便可能滑入劳动法禁区。
对企业而言,此案的启示不在于寻找更精巧的协议文本,而在于重新审视风险金制度的商业逻辑。以直营店风险金绑定店长忠诚度,本质上是用员工的个人财产为企业经营兜底,这种安排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缺乏正当性基础。企业重组时,风险金的清理更应纳入合规审查清单:已收取的资金如何定性、如何返还、是否涉及历史遗留的群体性争议,均需提前评估。对律师同行而言,此类案件的代理要点在于穿透协议形式,从薪酬结构、管理从属、风险分配三个维度重构事实,同时注意仲裁时效与证据固定的衔接。
风险金争议的本质,是企业管控惯性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张力。当连锁企业从粗放扩张转向精细化运营,重组过程中的每一笔历史沉淀资金都值得被认真对待。法律并不禁止企业与员工共担风险,但共担的前提是真正的意思自治与地位对等,而非以格式文本包装的单方转嫁。清理一笔风险金,或许正是企业重建合规文化的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