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陷入债务危机的连锁企业试图通过重组计划“轻装上阵”,其直营门店遗留的执行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这不仅是会计账本上的数字问题,更是一场关于契约精神、司法效率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博弈哟。近年来,随着企业债务重组案件数量的攀升,直营店执行费的归属与执行边界问题,正从幕后走向台前,成为法律实务中极具张力的争议焦点。
债务重组直营店执行费,简言之,是指企业在进入破产重整或债务重组程序后,其名下直营门店因既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而产生的案件执行费用(如保全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这类费用的特点在于:其一,产生时间或早于重整申请,或处于重整期间;其二,费用性质介于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之间,界限模糊;其三,直接关系到直营店能否继续经营及重组计划的顺利推进。
高频率的讨论点集中在两个层面。在程序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虽对破产费用的范围有列举,但针对“重组阶段直营店新增执行费”是否属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认定,各地法院尺度不一。在实体法层面,若直营店为独立法人,其执行费自然由其自身财产承担;但若直营店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则执行费在总公司进入重组后,是否应被优先清偿,直接关系到数百名员工的安置与供应商的信心。
以某中部省份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为例。某知名连锁餐饮集团因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向法院申请债务重组。该集团旗下拥有47家直营门店,其中13家门店在重组前因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累计产生执行费、迟延履行金共计人民币680余万元。重组启动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确认该笔执行费为共益债务,主张应从重组企业财产中随时清偿,理由是该费用若不结清,法院无法解封门店账户及设备,重组计划无法落地。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普通债权人(主要为小额供应商)则强烈反对,认为该费用发生于重组受理之前,且属于个别清偿行为产生的成本,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若如此,该笔费用实际清偿率可能不足10%。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经充分论证后作出裁决:对于重组受理前产生的执行费,区分两种情形处理。若执行法院已实际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且该等措施直接保全了门店的核心运营资产(如厨房设备、冷链系统),使得这些资产在重组期间得以完整移交管理人,则对应的执行费用视为“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列入共益债务。反之,若执行措施未及实际控制资产,仅为程序性文书送达或信息公示产生的执行费,则认定为普通债权。最终,本案中约420万元执行费被认定为共益债务,剩余260余万元列为普通债权。该裁决说理部分特别强调:“债务重组的核心价值并非使债务人逃避既往债务,而是通过司法介入最大化释放企业运营价值。对执行费的差异化处理,正是对这一商业逻辑的法律回应。”
这一裁定的洞察价值不容小觑。它打破了过去“一刀切”的简单思维,将执行费用与“保全行为的实际效果”挂钩,引入了因果关联的精细化审查标准。这启示企业法务在应对债务危机时,应尽早与管理人、执行法院沟通,固定“执行措施与资产保全直接相关”的证据链,如查封清单、评估报告时间戳、设备移交笔录等。同时,对债权人而言,理解这一认定逻辑也至关重要——若配合重组方案的执行,积极促成资产的保全与变价,其在共益债务中的份额反而可能提升受偿概率,而非盲目反对一切执行费用。
行业启示层面,这一趋势正在重塑律师事务所参与债务重组项目的服务模式。头部律所已不再仅仅提供法律文书起草,而是组建“重组+执行”复合团队,协助企业在申请重组前进行“执行费用预演”,测算不同门店的保全状态对重整价值的影响。例如,在一家知名律所公布的2025年代表性业绩中,其代理某华南制造业集团重整案时,通过精细化拆分11家直营网点的执行措施,成功促成其中9家网点的执行费转为共益债务,为普通债权人群体挽回近3000万元可分配财产,该案被ALB(亚洲法律杂志)列为当年度“年度重组交易”提名案例。
回到法律本源,直营店执行费的争议本质上是一场关于“诚实信用”与“商业逻辑”的对话。债务人不能借重组之名逃废应当承担的执行成本,否则将动摇司法权威;而债权人亦不应因程序性费用而错失盘活优质资产的窗口期,否则无异于杀鸡取卵。未来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若能在这一领域给出更明确的阶梯化标准,将会大大降低市场主体的预期不确定性。
当重组的面纱被揭开,留下的不仅是账本上盈亏的数字,更是一套关于责任边界与价值重生的规则。法律的智慧,在于让每一分执行费用都找到其最合理的归宿,让每一个尚有重整价值的直营门店,都有机会在阳光下重新开门迎客。这,或许正是债务重组制度赋予这个商业时代最深沉的善意。

直营店执行费; 共益债务; 资产保全; 债权人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