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盖着公章的《合作框架协议》,将国内某头部小家电品牌与广东顺德一家ODM代工厂深度绑定。品牌方提供技术方案与渠道,代工厂负责研发落地与生产,产品贴着品牌商标销往全国。合作五年后双方交恶,品牌方停付货款,代工厂扣留模具与成品,数千万元货物滞留仓库。这起由某知名律所代理、在华南地区有代表性的行纪合同清算纠纷,揭开了ODM模式下双方法律关系定性的深层争议。
案件的核心争点在于:双方之间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行纪关系?品牌方主张自己只是“委托人”,代工厂以自己名义采购原料、组织生产,符合行纪合同特征,应按行纪规则清算,未售出成品风险由代工厂共担。代工厂则坚持这是典型的买卖合同,自己已按订单交付,品牌方拖欠货款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倾向于买卖关系,理由在于协议中约定了明确的品名、规格、单价与数量,代工厂以自有设备、原料完成生产,符合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本质。但二审出现转折。代理律师调取了双方五年间的往来邮件、微信记录与对账凭证,发现品牌方深度介入生产计划、原料采购甚至工人排班,代工厂的利润并非来自产品差价,而是按“成本加成”收取固定比例的服务费。更关键的是,协议约定代工厂不得自行销售产品,商标使用、渠道定价均由品牌方掌控。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行纪合同关系。代工厂以自己名义为品牌方采购原料、组织生产,法律后果应归属品牌方。这一认定直接改变了清算逻辑:已采购未使用的原料、已生产未交付的成品,其所有权与风险并不当然由代工厂承担,而应纳入行纪事务清算范围,由品牌方承担主要责任。代工厂扣留货物的行为,也从“行使买卖合同留置权”转为“行纪事务终止后的必要保管措施”,法律责任显著减轻。
此案之所以值得关注,在于它触及了ODM模式长期存在的法律定性模糊地带。ODM厂商往往以“制造方”身份出现,但实际角色可能更接近“行纪人”——受托采购、受托生产、受托管理供应链,利润模式是服务费而非买卖差价。一旦合作破裂,按买卖合同清算与按行纪合同清算,结果可能相差数千万元。前者只看交付与付款,后者则要穿透到委托事务的全过程,审查费用支出、物品归属与风险分担。
从实务角度看,企业法务与律师同行至少应关注三点。其一,协议名称与条款设计至关重要。若采用“委托生产”“成本加成”“不得自行销售”等表述,即便名为买卖,也可能被认定为行纪。其二,证据留痕决定定性走向。本案二审反转的关键,正是微信记录与邮件中品牌方对采购、生产的深度指令。其三,清算路径应提前约定。ODM合作周期长、投入大,若不在协议中明确终止后的原料、半成品、模具、知识产权归属与风险分担,一旦交恶,清算成本极高。
这起案件也给行业带来一个反向启示:代工厂并非天然的“弱势方”。当法律定性从买卖转向行纪,品牌方反而可能承担更重的清算责任。对于品牌方而言,若希望牢牢掌控供应链却不愿承担行纪后果,就需要在协议中明确排除行纪规则适用,并设计更清晰的买卖合同架构。对于代工厂而言,若实际承担的是受托事务,则应主动主张行纪关系,避免在清算中被当作普通卖方“一刀切”。
行纪合同ODM清算的难点,不在于法律规则本身,而在于商业安排与法律形式之间的错位。当“幕后工厂”走到台前,法院看的不是谁贴了商标,而是谁在真正承担委托事务、谁在收取服务对价、谁在控制风险。厘清这一层,清算才有章可循,合作也才能在破裂时留有体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