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家工厂,租一处厂房,本是再平常但是的商业安排呗。但当设备安装完毕、生产线启动在即,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一次设备故障,或是环保检测不达标,都会让房东与租客之间原本清晰的权责边界变得模糊。而在这类纠纷中,最容易被忽略、却往往成为诉讼焦点的,是一笔看似不起眼的费用——鉴定费。它金额不大,却常常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胜负手。

2024年,华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让这一问题浮出水面。某精密机械制造公司(下称“A公司”)向某实业集团(下称“B集团”)租赁一处约800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重型设备生产。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导致厂房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修复费用;但因厂房本身质量问题或自然损耗的,由出租方负责。合同签订后,A公司投入近两千万元进行设备安装与改造。但是,投产仅四个月,厂房局部地面出现明显沉降,部分承重柱开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A公司紧急停产,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花费鉴定费约18万元。鉴定结论显示,地面沉降系厂房地基基础施工不达标所致,属于原始建造缺陷,并非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
A公司随即要求B集团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停产损失,但B集团认为,A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委托鉴定,且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双方僵持不下,A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中包括了要求B集团承担上述18万元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未经对方同意,程序存在瑕疵,但鉴定结论与现场勘查结果基本吻合,故采纳该鉴定报告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判决B集团承担厂房修复费用及鉴定费。B集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B集团更换代理律师,由一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所代理。该律所律师并未纠缠于鉴定程序本身,而是引入了一个此前被一审忽视的关键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该厂房建成已超过十五年,已远超保修期。同时,A公司作为专业机械制造企业,在租赁前曾实地考察厂房,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诺“充分了解厂房现状,自愿承担既有瑕疵风险”。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单方委托鉴定报告属实,但涉案厂房地基缺陷在租赁前已存在,且A公司知情并承诺免责,故鉴定费系A公司为自身诉讼目的而支出的举证费用,不应转由B集团承担。最终,二审改判驳回A公司关于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厂房修复费用亦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
这一判决结果在业内引起热议。表面看,二审似乎推翻了“谁过错谁担责”的朴素直觉,但细究法律逻辑,实则指向一个更深层的规则:鉴定费并非当然的“损失”,而是诉讼中的举证成本。其能否被支持,取决于三个维度:一是委托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对方同意或由法院组织;二是鉴定结论是否被裁判机关采信;三是该鉴定是否属于当事人为减轻自身责任或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实务中,不少企业法务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鉴定结论对自己有利,鉴定费就当然由败诉方承担。实则不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方委托鉴定报告的态度十分审慎。若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程序规范、与现场情况吻合,法院通常会将其作为参考依据,但鉴定费是否由对方承担,则需结合合同约定、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过错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尤其是在厂房租赁纠纷中,因涉及建筑物使用年限、原始设计缺陷、承租方专业认知能力等问题,鉴定费的责任归属更为复杂。
对于企业而言,这一案例带来的实务启示十分明确。租赁厂房前,务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与现状评估,并将检测报告作为合同附件,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合同中应就未来可能发生的鉴定、检测费用作出专项约定,如约定“因厂房本身缺陷引发的鉴定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等。若纠纷已发生,单方委托鉴定前,应尽量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回应期限,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以规避程序瑕疵。
鉴定费虽小,却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企业对合同风险的预判能力与危机应对的专业水准。在厂房租赁这场“马拉松”中,它或许只是赛道上的一个弯道,但如何过弯,往往决定整场比赛的结局。对于专业律师而言,这不仅是一场费用的博弈,更是对当事人法律风险整体管理能力的深度考验。在商业决策与法律规则之间找到平衡点,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