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仓库租赁合同纠纷,却因一笔数百万元的公证费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2024年,某知名物流企业作为保管人,在货物争议中主动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事后向承租人追偿这笔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保管人的诉求。这一结果打破了行业惯例,也为租赁合同中的费用分担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
案情回溯:公证费争议的起点
某大型仓储物流公司(下称A公司)与某食品贸易企业(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冷链仓储服务,B公司按期支付仓储费。但是,合同履行到第二年时,B公司因经营困难开始拖欠仓储费,双方矛盾逐渐激化。

2023年初,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公司保管不当导致其货物变质,要求赔偿损失。面对B公司的指控,A公司决定对仓库内剩余货物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以证明自身保管行为合规、货物状态完好。为此,A公司支付了公证费共计28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B公司败诉,法院认定其欠付仓储费属实,且A公司不存在保管过错。但是,A公司提出的公证费赔偿请求成为新的争议焦点。B公司认为,公证费是A公司为应对诉讼单方面产生的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判决B公司承担其中20万元公证费。
法律分析:保管人公证费的性质与分担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保管人为防范自身法律风险而支出的公证费用,是否可以向违约方追偿?
从法律逻辑看,这一问题的分析需要从合同义务和侵权责任两个维度切入。
在合同层面,仓库租赁合同通常包含保管人对货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当承租人违约并引发争议时,保管人采取合理措施固定证据,属于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延伸。最高人民法学院在此类案件的裁判精神表明,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纳入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公证费作为证据保全的必要支出,其合理性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从侵权责任角度看,如果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是导致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且保管人的公证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那么公证费就属于因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损失。本案中,B公司提起虚假诉讼,直接导致A公司面临举证压力,其公证行为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必要性。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判决中并非全额支持公证费,而是根据费用金额与案件争议标的额的比例进行裁量。这种审慎态度既避免了公证费滥用,也符合损失填平原则的法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当事人因对方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纳入诉讼费用范围,这为公证费的追偿提供了制度依据。
行业启示:租赁合同中的费用分担设计
这一案例对商业租赁市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在仓库、厂房等涉及保管义务的租赁关系中,合同双方往往只关注租金、保管责任等核心条款,而对附随费用如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的分担约定不足。实践中,当一方滥用诉讼权利时,另一方往往面临举证成本高企的困境。
对于保管人而言,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约定争议解决费用的承担规则。具体而言,可以在合同中写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的诉讼、仲裁、公证、鉴定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这样的约定不仅在法律上有效,也能起到风险警示作用。
对于承租人来说,这起案例同样具有启示意义。当与保管人发生纠纷时,应当理性评估争议事实,避免滥用诉讼权利。否则,不仅要承担败诉风险,还可能面临保管人为应对诉讼而支出的额外费用。
司法实践的演进方向
近年来,各级法院在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时,对附随费用的支持力度呈增强趋势。202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明确将“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类似的仓储合同纠纷中,支持了保管人因承租人拒不配合盘点而产生的公证费用。
这些案例说明,司法界正在形成共识:在违约方引发纠纷、守约方需举证的情形下,合理公证费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当然,这种支持并非无限制,法院仍会审查公证行为的必要性、费用金额的合理性,以及公证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
结语
仓库租赁纠纷中的公证费争议,表面上是一笔费用的分担问题,实质上是违约成本与守约成本之间的平衡问题。法律既不能过度保护违约方而加重守约方的举证负担,也不能让公证费成为变相惩罚工具。本案判决的精妙之处在于,法院既支持了保管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支出,又通过比例裁量避免了费用滥用。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合同约定的精细化程度,直接影响着纠纷发生后的风险分配。与其在争议中争论费用的合理性,不如在合同签署时就明确规则。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纵容利用诉讼程序转移成本的行为。在商业实践中,每一个合同条款的设计,都可能成为日后维权的关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