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岁末,一起由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商事纠纷案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啦。案件的当事人并非上市公司,也非明星企业,而是一家在资本市场名不见经传的“中间人”公司。但是,这家公司却将国内某头部PE机构告上了法庭,案由是“居间合同纠纷”,争议焦点直指行业长期讳莫如深的话题——居间人到底有没有义务向交易双方全面披露其所知悉的全部商业信息?
这起案件的标的额虽然仅为800余万元,在动辄过亿的商事诉讼中并不算惊人,但它所触动的法律问题,却像一把锋利的刀,切开了商业居间领域一个长期存在的灰色地带:当居间人同时为买卖双方牵线,其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边界究竟在哪?
一场没有“明账”的交易
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原告是一家专注于并购撮合的财务顾问公司,被告是国内知名的PE机构。双方签署了一份《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搜寻优质标的企业。原告经过数月的尽职调查,最终锁定了一家正处于融资阶段的医疗科技公司,并成功促成被告与标的公司达成了投资意向。
问题出在后续的推进环节。被告PE机构在尽调过程中发现,标的公司此前曾与另一家第三方机构签署过带有排他性条款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存在可能对投资后的整合产生重大影响。被告据此认为,原告在居间服务中未尽到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将这一关键商业信息提前告知,导致其后续谈判处于被动,因此拒绝支付剩余700万元居间费。

原告则辩称,其作为居间人,主要义务是促成交易机会、撮合交易条件,而标的公司自身的商业协议属于交易相对方的内部信息,其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进行主动披露。更何况,该排他性条款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属于被告自身的商业判断。
法庭上的深度交锋:居间人的信息边界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关于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的适用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律师援引了多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意见,试图论证: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不应被无限扩大化,其应当报告的信息范围应以“影响委托人决策的重大事实”为限,且这一义务的启动应以委托人提出明确询问为前提。
被告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所谓“重大事实”不应由居间人单方判断。居间人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其核心价值在于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不对称的弥合服务。如果连标的公司已签署的重要合同条款都未能核实并提示,其专业能力本身就已构成失职。
合议庭最终认定:居间人虽然不同于买方的受托人,但其基于专业身份承担的“如实报告义务”应当包含对第三方信息中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核心事实的主动核实与披露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存在排他性合作协议这一事实,应当知道其可能对投资人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却未做充分调查和主动报告,构成一定程度的履约瑕疵。考虑到原告在促成交易中已付出大量实际工作,法院最终酌情支持了部分居间费用,但判令被告仅需支付原约定金额的40%。
判决之外的行业震动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法律圈和投资圈的广泛关注,核心原因在于它触及了商业居间业务中长期存在的“潜规则”。在私募股权、并购重组等专业领域,居间人往往依赖其信息网络和行业资源来提供服务。实践中,居间人同时为买卖双方搭建沟通桥梁的情况并不少见,但究竟哪些信息该说、哪些信息该藏,此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尺。
许多居间人习惯于将自身的义务定位为“牵线搭桥”,认为风险审查是买方自身的尽职调查责任。这种思维模式下,居间人可以回避很多潜在的法律责任。但是,本案的判决无疑释放了一个清晰信号:当你以“专业顾问”的身份出现时,法律对你的要求就不再停留在“传话”层面。
得注意,该案审理的三年间,恰好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后,司法实践中对居间人责任的界定日趋严格。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多家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都开始倾向于要求居间人承担与其专业水平和收费相匹配的更高标准的信息披露义务。
从更深层次来看,这起案件折射出中国商事服务领域正在经历的规则重塑。在金融、投资、房地产等高度依赖居间服务的行业,传统的“人脉为王”的商业模式正在面临越来越高的法律门槛。居间人不再只是信息的搬运工,而是被法律推到了“准顾问”的位置上——你有能力拿到信息,就有义务让信息透明。
留给行业的思考
该案最终没有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但它留下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居间人是否需要对交易对手方的诚信状况进行核实?如果居间人明知一方交易动机可疑,是否应该向另一方披露?在没有明确约定、没有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居间人的责任边界如何通过合同条款进行合理划分?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起案件最具参考价值的一点在于:居间合同中的“披露义务”条款,不应再是模板化的一两句话,而应当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对信息类型、披露时机、责任豁免范围作出详细约定。对于居间人而言,一个好的合同就是最好的风控工具。
商业的本质是合作,而合作的前提是信任。当法律为信任划上越来越清晰的底线,那些愿意在规则框架内精耕细作的专业机构,终将在市场中获得更持久的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