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知名茶饮品牌在上海的门店因与商场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品牌方与加盟商之间就“该由谁来起诉、在哪起诉”产生了激烈分歧。加盟商认为自己在租赁合同上签了字,理应作为原告,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品牌方却指出,加盟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盟合同争议由品牌方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应归入加盟合同项下,成了双方角力的核心。最终,法院裁定该租赁纠纷不适用加盟合同的管辖约定,加盟商得以在门店所在地法院立案。这一结果让许多加盟商松了一口气,却也让品牌方开始重新审视其合同设计。
近年来,连锁加盟行业快速发展,门店租赁纠纷的数量也随之攀升。加盟商与品牌方之间因租赁合同管辖权引发的争议,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高频且极具代表性的问题。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逻辑,并非简单的“约定优先”,而是需要穿透合同形式,探究争议的本质。
租赁纠纷与加盟合同:彼此独立还是互为附庸?
在连锁加盟模式下,门店的经营场地通常由加盟商自行承租或由品牌方统一租赁后转租。当租赁合同履行出现障碍——如商场违约、租金调整、场地拆迁等,加盟商与品牌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往往并不清晰。品牌方常主张,因加盟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有明确约定,所有与门店经营相关的纠纷都应受其管辖约束;而加盟商则倾向于认为,租赁合同是独立的民事合同,不应被加盟合同的管辖条款“绑架”。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断标准通常聚焦于“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如果租赁合同是加盟商与第三人(如商场)直接签订的,那么加盟商与商场之间的纠纷属于租赁合同纠纷,与品牌方无关。即使加盟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地,该条款也无法延伸适用于第三方合同。反之,若租赁合同是品牌方以自己名义签订后再转租给加盟商,则加盟商与品牌方的转租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加盟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此时品牌方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有可能被支持。
典型判例中的边界划定
202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连锁火锅品牌与加盟商因店铺被商场提前收回产生纠纷。品牌方依据加盟合同中的“指定管辖”条款,起诉加盟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加盟商则抗辩称,租赁合同是商场与加盟商直接签订,与品牌方无关,品牌方并非租赁合同当事人,无权就此提出管辖主张。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明确指出:加盟合同管辖条款的效力,不能当然及于案外人参与的租赁合同纠纷;若品牌方未参与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则其不得援引加盟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这一判决被业内视为对品牌方“以合同之名扩权”的纠偏。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另一宗于2022年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在该案中,品牌方将自有物业统一装修后出借给加盟商使用,双方在加盟合同中明确约定“门店使用相关的所有争议均适用约定管辖”。加盟商因经营困难提前退租,品牌方提起仲裁要求赔偿。仲裁庭认为,加盟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涵盖了与门店使用相关的全部争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裁定支持了品牌方的管辖主张。两起案件的核心区别,在于租赁关系是否属于加盟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对品牌方与加盟商的双向启示
对于品牌方而言,与其依赖宽泛的管辖条款来覆盖一切,不如在合同中明确区分“与加盟有关”和“与场所有关”的争议类型。若门店场地由品牌方统一安排,建议将租赁合同嵌入加盟合同体系,或专门签署一份“场地使用协议”,并明确其争议解决方式与加盟合同一致。此外,品牌方在选址、签约、续租等环节的参与深度,也将直接影响法院或仲裁机构对管辖权的认定。

对于加盟商而言,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对管辖条款保持警觉。如果门店场地由自己联系、自己签约,务必在合同中明确该租赁关系独立于加盟合同;若品牌方要求场地使用问题也适用其指定管辖,建议协商约定由门店所在地法院管辖,以降低诉讼成本和法律风险。
连锁加盟模式的魅力在于“复制成功”,但每一家门店都是一次独立的法律构建。管辖权的归属,看似程序性的问题,实则决定了纠纷解决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可预期性。当品牌方与加盟商都能基于明确的法律边界进行合作,加盟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的良性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