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因牵扯出承租人执行费而变得复杂。2024年,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引发业内广泛讨论:买方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一处商业房产,但原承租人拒不腾退,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巨额执行费用,究竟应由谁承担?这起案件不仅考验着执行程序的边界,更触及租赁权与所有权、执行费用分担的深层法律逻辑。
案件主角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作为承租人,其与原始房东签订了十年期租赁合同,剩余租期五年。后因房东债务纠纷,房产被法院查封并拍卖。买受人某资产管理公司竞得房产后,要求餐饮企业立即腾退。餐饮企业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拒绝搬离。买受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产生执行费、保管费、评估费等共计八十余万元。执行法院裁定由承租人承担该笔费用,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在于,执行费用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承租人占有使用期间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其承担;另一种观点则指出,承租人并非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强制其承担执行费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在公报案例中明确:承租人经法院通知后仍拒不腾退,导致强制执行产生的必要费用,属于其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承租人承担。这一裁判要旨颠覆了部分地方法院此前“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惯性思维。
从法律分析角度,该案涉及三个核心争议。其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边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该原则并非绝对,当租赁权设立晚于抵押权或查封时,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其二,执行费用承担的主体认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此处“被执行人”是否包括占有财产的案外人,需要结合妨害执行行为进行实质判断。其三,承租人异议权的行使方式。承租人认为其租赁权足以排除执行的,应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主张,而非单纯拒绝腾退。

对企业和律师而言,这起案例提供了三重实务启示。对于承租人,租赁合同签订前务必审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并在合同中约定因所有权变动导致无法继续租赁的违约责任。一旦收到法院腾退通知,切忌消极对抗,而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等法定途径维权,否则可能面临执行费用转嫁的风险。对于买受人,竞拍前应充分调查房产占有使用状况,评估腾退成本和周期,必要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法院是否负责清场交付。对于代理律师,在执行程序中应精确区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责任与案外人妨害执行的责任,帮助当事人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
这起案件的社会共鸣在于,它折射出司法拍卖中“买易交难”的普遍困境。当租赁权被滥用为抗拒执行的挡箭牌,执行费用便成为各方博弈的筹码。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场明确传递出信号:法律保护合法租赁权,但绝不允许以租赁为名行妨害执行之实。执行费用的合理分配,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司法权威的维护。
归根结底,买卖纠纷中的承租人执行费问题,本质是权利冲突时的价值衡量。在租赁权与所有权、执行效率与程序正义之间,司法实践正在逐步厘清边界。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与其在纠纷发生后争论费用归属,不如在交易前端做好风险防控。对于法律人而言,这起公报案例不仅是一份裁判规则,更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执行程序中各方利益的精细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