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头部MCN机构创始人因股权转让纠纷被合作方诉至法院,对方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该创始人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股权和资产。这起案件中,一个鲜少被公众关注的细节浮出水面:保全费。围绕这笔费用的承担、数额以及合理性,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这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MCN机构与网红、投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频发,保全费逐渐成为法律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它看似只是一项程序性费用,实则牵涉到商业博弈、风险分配和司法效率的深层逻辑。
一个典型案例:3000万股权冻结背后的保全费之争
以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MCN机构股权转让纠纷为例。2023年,一家成立四年的MCN机构因核心创始人A某与外部投资人B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分歧。协议约定,A某将其持有的15%公司股权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B某,B某分期支付。后因公司业绩未达预期,B某停止支付尾款1200万元,A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余款。B某反诉称A某隐瞒公司关键数据,构成欺诈,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A某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资产。
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保全申请,要求B某提供相应担保。B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险,保费为申请保全金额的0.5%,即15万元。案件审理后,法院认定B某的反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其全部请求,并判令A某获得尾款。但关于保全费,法院仅在判决中一笔带过:由败诉方B某承担。B某实际支出的15万元保全保险费,能否全额获得赔偿?这成为后续执行的争议焦点。
这一案例揭示了MCN机构股权转让中保全费的典型困境:保全费数额往往不菲,但其法律性质、合理性与承担规则,常被当事人和实务工作者忽略。
保全费的法律定位:诉讼成本还是风险溢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在实践中,“保全费”的外延远不止法院收取的保全申请费(通常最高5000元)。更核心的开支在于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高额保险费,或者向银行支付的担保保证金。在MCN机构股权转让案件中,保全标的额动辄数千万元,保费通常为保全金额的0.1%至1%。这笔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被认定为“合理诉讼费用”并获得全额支持,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
一些法院认为,保险费是申请人自愿购买的风险管理产品,并非必然产生的诉讼成本,不能当然转嫁给败诉方。例如,在某中级法院的判例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在形式上与法院接受的担保方式相符,但保险费系申请人单方商业安排,仅支持其中部分金额。另有法院则明确将保险费纳入诉讼执行费用范畴,判令败诉方全额承担。
这种分歧在MCN行业尤其突出,因为该类公司的核心资产往往是签约主播的粉丝量、品牌商单合同等轻资产,价值波动大、评估困难。保全申请人倾向高额保全以锁定风险,而被保全方则可能因资金冻结而错失商业机会,双方对保全费的合理性争议激烈。
如何为MCN机构在保全费上争取主动?
从实务角度,律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从以下三个维度应对保全费争议。
第一,保全申请金额的合理性问题。法院在裁量保全费承担时,会重点审查申请保全的金额是否与案件争议标的额相当。如果申请人超额保全,例如涉诉金额仅为1200万元,却申请冻结3000万元,法院可能酌情降低支持保全费的比例,甚至判令申请人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第二,保全费单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需确保保险费发票、保单、法院裁定书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并提前向法院说明保险费的计收标准、市场行情,论证该笔费用属于实现债权所必要的合理支出。

第三,充分举证保全行为对案情的实质影响。如果保全措施直接导致被保全方现金流断裂、商誉受损,或迫使对方在和解中让步,申请人可以主张保全费在诉讼策略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于是强化其合理性的论证。
行业启示:从博弈到规则的升级
MCN机构股权转让纠纷中的保全费问题,本质上反映了一个更深层的矛盾:在轻资产、高波动的初创型公司领域,传统财产保全制度与新型商业形态之间存在着规则缝隙。机构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预先约定保全费、违约金、律师费等在内的争议解决费用承担规则,而非留给法院自由裁量。例如,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回到开头的案例,A某虽然胜诉,但15万元的保全保险费最终仅获赔10万元,剩余部分因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自担损失。这不是个案的遗憾,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实务盲区。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在每一个看似微小的程序节点中深耕,往往才是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的真功夫。当MCN行业的商业模式不断迭代,法律服务的专业深度也将随之进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