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起由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合同诈骗案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啊。涉案企业是一家初创科技公司,在与一家看似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签订了一份金额高达30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时,对方却在项目即将交付的关键节点上“人间蒸发”。事后调查发现,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文件、甚至公章全都是伪造的。更令人唏嘘的是,这家初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仅仅因为对方“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就放松了警惕,完全没有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核验。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受害企业的损失至今难以追回。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在商业实践中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点:合作合同的签收环节,并非简单的“签个字、盖个章”,而是一个充满法律陷阱的“还有一公里”。
“签收”不等于“签订”:形式审查的致命漏洞
法律实务中,合同诈骗的惯用伎俩往往集中在签收阶段的三个核心要素上:主体身份、印章真伪、授权范围。许多企业法务或业务人员在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时,习惯于“看公章”而忽视“看人”,这是极大的认知误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的一起公报案例中明确指出,即便合同上存在公司印章,但如果该印章系伪造,且签约人无合法授权,相对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合同对被冒名公司不产生效力。这意味着,企业辛苦履行的合同,很可能因为签收环节的疏忽而变成一纸空文。
一份判决改写的“交易习惯”:杭州中院典型案例的启示
2024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对此类问题给出了极具指导意义的裁判逻辑。该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达1200万元,A公司按约预付了30%的款项。但是,B公司迟迟不发货,经查实,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使用的是早已过期的公章,而签约人系B公司已被开除的员工。
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B公司以“公章过期、签约人员无权”为由抗辩,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主张,认为A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对公章的有效性、签约人的权限进行必要审查,未尽审查义务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案件上诉至杭州中院后,二审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在此类交易中,A公司已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核实了签约人的身份,且该签约人在此前多次代表B公司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形成了事实上的授权外观。即便公章过期,B公司也应当对其员工的表见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该判决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合同签收环节的审查义务是“合理注意义务”,而非“绝对无瑕疵义务”。只要企业尽到了与交易规模相匹配的审慎核查,法律就会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律师建议:构建三层防范体系
根据对近三年涉合同诈骗诉讼案件的分析,企业要想守住合同签收这一“关口”,需要建立三层防范体系。
第一层是主体身份核验。在签署重大合同前,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官方渠道,核验签约对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资本等基础信息。对于非当面签约的情况,强烈建议要求对方提供带有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通过电话录音核实授权人的真实身份。
第二层是印章真实性验证。针对私刻印章、伪造公章等行为,可以通过比对之前合作中获取的印章印模、或者要求对方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公章备案证明”等方式进行核验。2024年,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仲裁案中,正是通过对比同一家公司在不同合同上的公章细节差异,发现了对方伪造印章的行为,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最终挽回了800万元的损失。
第三层是授权范围确认。实践中,即便印章真实、身份合法,也常出现签约人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的情形。比如,销售经理擅自在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上签字,这很可能超出其一般授权。建议企业在合同的签收页或附件中列明签约人的具体授权权限,并要求对方提供内部决议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尤其是当合同涉及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高额预付款等条款时。
结语:让签收环节成为风险的“灭火器”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那家初创科技公司如果能多花半天时间核查一下对方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和公章备案情况,或许就能避免3000万元的损失。合同签收,看似是商业合作中最不起眼的环节,实则承载着法律意义上的“还有一道防线”。
法律从来不会保护“懒惰的权利人”。在合同诈骗手段不断升级、商业模式日趋复杂的今天,企业法务和商务人员必须摒弃“签了字、盖了章就万事大吉”的惯性思维,将合同签收环节视为风险管控的核心节点。唯有如此,那些精心设计的法律文本才能真正转化为企业的护身符,而非一纸空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