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看似正常经营的公司,却在债务到期前悄然将核心资产转移至关联方,账户余额归零,办公场地退租,留给债权人的只有一纸败诉判决和无法执行的现实呢。这是2024年某省高院审理的一起典型合同保全纠纷案中呈现的场景。案件当事人A公司因供货合同纠纷胜诉,却因B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导致执行困难,最终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成功追回被转移的价值1200万元的设备,成为近年合同保全制度适用的标杆案例。
资产转移:债务人规避执行的“标准动作”
B公司是一家从事精密零部件制造的企业,2022年与A公司签订总价1800万元的供货合同。A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后,B公司仅支付600万元货款,剩余1200万元长期拖欠。2023年初,A公司提起诉讼。就在诉讼期间,B公司将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核心生产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其法定代表人亲属控制的C公司,并迅速完成交付。当A公司取得胜诉判决并申请执行时,发现B公司账户余额不足10万元,主要资产已基本转移完毕。
A公司委托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此案。律师团队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两个关键事实:其一,该批设备经专业评估价值为1200万元,而C公司仅支付了400万元,转让价格仅为市场价的33%;其二,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双方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基于这些证据,A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设备转让行为。
法律分析:合同保全制度的“三板斧”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债权人是否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撤销损害自身债权的财产处分。这正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保全制度的精髓所在。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400万元对价之于1200万元的市场价,差额高达67%,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70%的,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B公司的转让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标准。
法院审理认定,B公司在其债务履行期间及诉讼期间,将核心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主观上具有规避债务履行的恶意,客观上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债权实现。最终判决撤销该设备转让行为,判令C公司返还设备,B公司返还已收取的400万元。这一判决直接恢复了B公司的责任财产,为A公司后续执行创造了条件。
有个点得说,合同保全制度不仅包含撤销权,还涉及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两大制度共同构成了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武器库。
行业启示:企业风控的“前移”思维
该案给企业法务和商业负责人提供了深刻启示。传统的债权保障思路往往聚焦于合同签订和履约环节,但本案表明,即使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债务人依然可以通过转移资产使执行落空。因此呢,企业需要建立贯穿交易全周期的保全意识。

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手的关联公司网络、核心资产状况、过往涉诉记录进行尽职调查,预判其潜在的资产转移风险。在交易中,关注债务人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行为,如将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突然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原有账户等。在发现风险苗头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甚至可在诉讼前申请诉前保全,冻结债务人名下资产。
对于遭受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企业,律师建议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果断启动撤销权之诉。该类诉讼的时效性要求严格,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债权人应在发现线索后尽快启动法律程序,避免权利因时效流逝而丧失。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合同保全制度的有效适用,正在重塑商业信用环境。当债务人意识到可以通过低价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时代已经过去,司法力量不断织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防护网,企业的交易安全感和市场活力才能持续增强。对于每一位身处商业活动中的当事人而言,理解并善用合同保全制度,不仅是法律技能的提升,更是风险管理的必修课。
债权人撤销权; 明显不合理低价; 资产转移; 企业风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