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户与金融机构对簿公堂,争议焦点往往不在“借没借”,而在“还多少”。一笔看似清晰的借贷,一旦涉及服务费、担保费、展期利息等名目,本金的认定就会成为最锋利的法律刀刃。近三年来,随着融资性担保、助贷机构深度嵌入民间借贷链条,关于“预扣利息”“变相息费”的诉讼显著增多,而其中最具普遍意义的,莫过于本金与各类附加费用的区分问题。
这让我想起上海某家律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2024年,一家从事建材批发的商户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额12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年化利率为7.2%,另按月支付“咨询服务费”和“风险保障费”,两项合计折算年化达11.8%。商户经营遇阻后逾期,金融机构依据合同条款宣布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商户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未付利息、违约金及全部剩余期数的“服务费”,累计索赔金额超过1400万元。商户则认为,所谓“服务费”与“风险保障费”实为变相利息,且金融机构从未提供实质咨询或保障服务,主张该部分费用不应计入本金,更不应作为计息基数。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合同将利息拆分为利息与服务费时,司法裁判是否应当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利率?一审法院曾依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可了全部合同效力,支持金融机构的全部诉请。商户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期间,律所团队引导当事人系统梳理了资金流向、服务记录及费率计算模型,指出该金融机构在贷后管理中并未提供任何可验证的咨询服务,所谓“风险保障”亦系由关联担保公司提供,但担保费并未直接支付给担保人,而是回流至金融机构的关联账户,存在明显的“费用叠加规避利率上限”之嫌。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认定案涉服务费与风险保障费实质构成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应当统一纳入综合资金成本审查,并从法律性质上将其认定为利息的一部分。据此,法院重新核算了本金构成与合法利率上限,将逾千万元利息诉请调整为数百万元,并明确此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计算基数应剔除虚增费用,仅以实际出借本金为限。

这一判决并非孤例。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在多个再审裁定中反复重申“民间借贷的利息、违约金等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规则,并强调“出借人不得以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会员费等名义变相推高利率”。该案的突破性在于,它首次在上海法院层面对助贷型消费金融产品中“费用包”的本金属性作出了系统性的否定评价,为身处同类纠纷的商户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坐标。
对广大商户而言,这一案例的启示直接而迫切。在签订借贷合同时,不仅要看表面利率,更要将所有附加费用折合进年化成本进行综合测算。一旦发生争议,务必保留好实际收款凭证、放款记录与还款计划表,用以证明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存在“砍头息”或费用转嫁情形。法律从不禁止商人与金融机构合作,但法律同样不允许以精美的合规包装掩盖超限的融资代价。本金是一笔交易的起点,也是责任的边界。当裁判机关愿意穿透合同文本,探寻资金流转的真实本质,商户就不再需要以“自认高息”的方式换取短暂的放款便利。
纠纷是商业世界最诚实的镜子,它照见行业灰色地带,也映出司法校正市场秩序的努力。从“金额确认”到“性质认定”,每一次关于本金的裁判都是在为更透明的融资环境铺路。商户的每一次维权,不只是个体的止损,更是对整个商业信用体系的一次校准。在监管持续收紧融资环境的当下,守住本金的界线,就是守住实体经济复苏的信心底线。






